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图片

20257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23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80%。在此场景下,信息传播速度空前,网络言论的能量日益凸显。尤其是拥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络大V,其发声往往能迅速引发公众讨论与政策关注。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以来,网络环境中的言行更需谨慎。

 

2025910日,微博博主罗永浩发布博文,称好久没吃西贝了,今天下飞机跟同事吃了一顿,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上述言论在互联网发酵,连锁餐饮集团西贝陷入预制菜舆论风波。

 

西贝餐饮创始人贾国龙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正常的消费者如果对菜品不满意,西贝有非常通畅的反馈和补偿机制。我们承诺不好吃不要钱,你只要提出来,我们服务员可以麻利地给你退菜、换菜甚至免单。但你(罗永浩)吃得挺好,抹嘴走了,回去就发了一个微博,对我们造成那么大的伤害。贾国龙连用三个一定来强调他起诉罗永浩的决心。

 

从法律与舆论监督的双重视角重新审视该事件,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

 

首先,罗永浩的发言本质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罗永浩在未知情的情况下食用预制菜,事后才提出质疑,恰恰反映出当前餐饮经营活动中知情权保障的缺失。尽管其使用了恶心等带有情绪色彩的表达,但这是消费者对消费体验给出的一种评价。消费者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必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经营者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1

 

其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博主罗永浩使用几乎全都是恶心的词汇尚不足以认定为诋毁行为。这些词汇已经成为消费者表达消费体验的日常用语,尚在消费者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界限范围之内。2即便作为网络大V,其言论影响力更大,但仍未改变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本质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基础。

 

另一方面,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连锁餐饮集团,在享有品牌影响力的同时,也应承担与之匹配的社会责任。西贝所建立的内部非常通畅的反馈和补偿机制固然重要,但真正健全的监督体系需结合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督。现实中,店大欺客恃强凌弱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说明仅靠经营者自我约束远远不够。此次事件中公众舆论的倾向也印证了这一点。据长江云新闻,罗永浩账号7天涨粉30万。三方数据显示,基于7.2万条评论的情感分析出了公众的态度。其中仅有6%支持西贝,19%要求兴业规范,28%质疑西贝,剩余的47%支持罗永浩。事实胜于雄辩。民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对透明与诚信经营的普遍期待。

 

该事件还加速了国家层面对预制菜的监管进程。2025913日,据第一财经报道,由国家卫健委主导的《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已通过专家审查,即将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一旦落地,将首次明确餐饮企业使用预制菜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推动整个行业从无序扩张走向规范发展。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将于2025111日起施行。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堂法治公开课。西贝预制菜事件不仅是一起个案,更应该成为探讨消费者权益边界、经营者社会责任和舆论监督的典型样本。

【1】“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2】刘学亮,杨红平:《消费者评价侵害经营者名誉权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5期,第115页。

作者介绍



图片

刘涛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荣获湖北省律师协会首届三十佳不起诉辩护典型案例,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追债。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