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研究 | 小米辞退王腾,给中小企业上了一课
日前,小米集团中国区市场部员工王腾,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且存在利益冲突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小米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小米集团诚信廉洁守则》等制度规定,公司决定给予王腾辞退的处分。当天晚上,王腾在微博中回应,过去犯了一些错误,接受该有的代价。
此事迅速在互联网上引发关注,很多人只是“吃瓜”,但背后却反映出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如何合法、规范地处理严重违纪的员工?
从法律角度看,小米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小米集团无需承担经济补偿、经济赔偿。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很多企业主常抱怨,对于不合适的员工,辞退难,成本高,“请神容易送神难”。笔者以为,这是误读。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无赔偿责任的合法辞退情形,有四种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细化、约束。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两种情形,还有两种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也就是说,制度定得清晰、合理、合法,企业用人自主权就能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权,起源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4条),完善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17条第2款)和2025年5月20日生效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8条第1款),也均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其实是对企业规范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予了更多支持。
所以,中小企业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明确、合理的制度,把“用人权”牢牢抓在手中。
但制定制度也不能随意。一份合法有效、能真正约束员工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四、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冲突,否则以后者为准。
简单来说,制度不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更不能违法。只有程序正义、内容合法、员工知晓,才能在企业需要时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王腾被辞退一事,与其只看成是大企业的“内部风波”,不如把它当作一堂现实的管理课——制度健全不只是大公司的事,中小企业更应早做打算!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荣获湖北省律师协会首届三十佳不起诉辩护典型案例,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