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笔者才办理的一件案子~2013年10月,邢某与金某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16年10月,邢某与方某以及案外人陈某、张某合伙开办南京某文化公司,其中方某为实控人,各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南京某文化公司于2021年6月注销,注销时邢某签署了股东协议,按照协议,邢某因占股34%而需要承担公司相应累计亏损的债务85万元,针对该债务,邢某在大股东方某的要求下签署了书面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另,邢某在2019年11月向方某借款30万元购买房屋,邢某与金某均在方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上签了字。前述两笔借款的最新还款计划均为2021年作出,且还款期限相同。截止到2023年9月,邢某向方某实际支付32.1万元,此后再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支付款项。方某在多次催促邢某按约还款无果后于2024年2月,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诉之南京市某法院,诉讼中方某申请保全,法院冻结了邢某和金某的支付宝、微信以及名下的银行账户。1、截止到目前邢某的8笔还款共计32.1万元仅针对2022 年本金、利息以及2023年的利息,其他尚未支付。2、邢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30万元借款是用于购买房屋,85万元借款是邢某基于家庭的投资行为,这两笔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上述债务【本金89万元及利息6.9万元】。1、考虑到自己确实在两份借款合同上签过字,钱肯定是要还的了,但现在得喘口气,希望尽量的延长生效判决的作出时间。2、虽然财务重查的可能性不高,但公司的债务肯定是有问题的,希望在庭审中将这个声音表达出来,不能吃闷亏。3、邢某基于投资的负债不应由妻子金某承担,希望判决结果不要影响到金某个人,不能让金某成为老赖。1、85万元的借款仅具有民间借贷的外观,其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清算责任纠纷。2、南京某文化公司在存在债权债务不清的情况下采取简易程序的方式注销不合法,那么此前所确认的债权债务真实性存疑。3、如果原告有存在虚假转移债权、虚假承担债务的情况,我们就要对南京某文化公司及实控人做详实的调查,包括它的清算、注销、股东协议以及承诺等手续及文件。4、鉴于我方当事人已经还款32.1万元,完全有可能覆盖针对买房借款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我们可主张买房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各方权利义务已终止。5、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85万元款项被我方两当事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即该款项既不符合专用性、经营共同性,亦不符合经营利润共享性的前提下,相应的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金某完全不应对85万元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一、被告邢某、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借款 1310.53 元并支付利息(以 1310.5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 5%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000元为限);有人会说是调查、是开庭甚至是提供情绪价值,总之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收案过程中倾听当事人陈述,我没有断然否定他内心已经认定的诉讼策略,他甚至说~我请律师就是为了给我走走程序然后不想直面亦敌亦友的原告。我告诉他,你的想法,我可以给你落地,但我有其他的思路。我当场在白板上根据他的陈述画出时间线、作出主体勾稽、分析法律关系、找出对方证据纰漏,自始至终,我没有跟他讲法律规定。这个案子5月8日开庭,我4月22日才收案,到5月20日出判决,我一共向法院提交了9份法律文书,其中还有2份备用。记得4月底随所里同事去红安学习的路上,我都还在和承办法官沟通案情,电话打了十几个才打通。我一直都认为,法律规定,你大可以去百度。而且我也知道,一般当事人过来咨询,都已经把相关法律查的门清。但我给出的思路,你不一定查得到,我具体的落地,你不一定做得到。当事人都是很聪明的,也是很有想法的,律师绝对不是去跟当事人比聪明,而是要把问题看得更透同时提供诸多解决方案待当事人选其优,并且能够审时度势及时的对方案作出调整。
这里面,需要的就是思维,这是一种不一样的思维、百度不到的思维;这是一种运筹帷幄、纵观全局的思维。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有位大律也问过我类似的问题: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告诉我:是思维。
作者介绍
傅荣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从业以来,参与过各类刑事以及民商案件的办理,刑事类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民商类主要包括购销合同纠纷、商业管理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处理企业设立以及投融管退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