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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对方代理人指出我提供给法庭参考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查询不到。经再次查验证实,确实有一份已经查询不到。于是,笔者询问身边的同行是否有类似经历,也得到了一些肯定的回答。而且,线上线下也有裁判文书要停止上网的谣言。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停止上网,就是开倒车,是退步。


一、

裁判文书公开,早已运行多年


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规定,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开的五种渠道之一就包括人民法院报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政府网。[1]更早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创刊时就开始了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践,专门设置了“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板块。此后,最高法院又制定了三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公开,提供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2]

二、

裁判文书上网,并非中国特有


裁判文书上网并非中国独特的现象,它是互联网时代全球司法公开活动的一部分。最高法院龙飞法官就专门就介绍过美国、欧盟、新西兰、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裁判文书上网实践。[3]

三、

裁判文书上网,关乎司法公正


从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四个文件来看,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都是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价值追求。
“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人民群众不信任司法。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同时还能够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4]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5]因为“当一份裁判文书不再只面对个案的当事人和少数的法律专业人士,而是有可能接受社会大众的检阅时,法官无疑会更加谨慎地对待案件的审判与裁决。对于社会来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集中体现,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美好想象的具体载体,法院的公正形象正是由一份份的司法文书累积塑造的。”[6]
在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考验的新时代,“司法公开被视为‘工具’: 司法越公开,公众对法院就越信任,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这种 “工具”论的影响,目的是让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7]

四、

裁判文书上网,扼制司法腐败


“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对法官形成了一种廉政自律机制。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会增加枉法裁判行为暴露的几率,增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掩盖成本和难度,自然会对办案法官产生无形的威慑力量,使之不敢轻举妄动。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发现司法腐败的端倪,有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另一个初衷就是,让裁判结果公开,让人民群众挑刺儿,通过人民群众和广大网民的评论,发现案件审判背后潜藏的有关程序不公、实体处理错误、司法作风不端正等种种问题,暴露少数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8]
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形式就没有任何价值了。”[9]笔者相信,“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10]绝不会仅仅停留在空洞的形式层面,必将有更加丰富的实质内容。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是展现其实质内容的极佳方式。
谣言止于智者。作为法律人,千万别信、别传裁判文书停止上网的谣言!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

[2]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3]参见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第4-6页。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杨建文:《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次革命》,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 月21日第 001 版。

[5]贺小荣、刘树德、杨建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期,第23页。

[6]马超、于晓虹、何海波:《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 ——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第196页。

[7]唐应茂:《司法公开及其决定因素: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载《清华法学》 2018 年第 4 期,第40页。

[8]张立勇:《裁判文书上网 以公开遏制司法腐败》,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年12月18日第003 版。

[9][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78 页。

[10]同引注[4]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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