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员工离职所得,尚需缴税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有的能够协商一致、好聚好散;有的经历仲裁、诉讼,旷日持久------无论在劳动关系解除这一过程中有多么不同,涉及到离职所得的相关个人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工资薪金类、经济补偿类、赔偿类。针对三类离职所得,对应不同的个税缴纳标准,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了解一下。
一、工资、薪金类
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可能涉及到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属于个人受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人个所得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二、经济补偿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湖北省内某企业员工小明,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金为30万。湖北省202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529元,3倍为244,587元。那计算方法为:
300,000-244,587=55,413
查找对应税率及年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20元
应纳税额=55,413*10%-2,520=3,021.3元
三、赔偿类
除以上离职所得外,离职员工还可能取得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83、85条取得的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法》87条取得的赔偿金等。
普遍观点是:对于上述二倍工资、赔偿金等,属于惩罚性赔偿,不视为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项目的内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观点参见:高旭豪与丝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
当然为妥当起见,建议与辖区税务机关提前咨询,以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进行相关费用支付时,应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在可能的情况下,明确离职所得的项目类别,有利于降低税赋、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