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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头稚子学垂纶,侧坐莓苔草映身。路人借问遥招手,怕得鱼惊不应人。”(《小儿垂钓》唐•胡令能)“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渔歌子》唐•张志和)




(笔者2006年夏季垂钓照)
从这些脍炙人口的唐诗里面,就可以感受到垂钓在古代就是一种老少皆宜的爱好。放在现代也不例外,国家还鼓励发展休闲垂钓产业。[1][2][3]
笔者所在的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省会武汉同样有百湖之市的称号,野外垂钓资源非常丰富。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各位钓友也要依法垂钓,否则会给自身带来麻烦。合法的野外垂钓包括时间、地点、钓具、钓法、钓饵和钓获物等六个方面的要求。在合法的休闲垂钓基地开展的垂钓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文所称的野外垂钓。
笔者也是一位野外垂钓爱好者,在此带着各位钓友熟悉一下关于野外垂钓的常识性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
三、《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1〕3号)
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有效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五、《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
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六、《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加强辖区垂钓情况的调查研判,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规范制定钓具钓饵类型、垂钓方式等标准,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八、《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二)垂钓活动;
……  
九、《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
十、《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五)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十一、《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垂钓、宿营。
综合以上规定可知,作者认为合法的野外垂钓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在禁渔期;(二)不在禁止区域;(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四)不使用非法钓饵,如含有毒有害物质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五)钓获物不能出卖;(六)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野外垂钓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轻则导致钓具没收或者罚款,重则涉刑。尤其是假借垂钓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行为,更是受到严厉打击。



(来源于网络)
比如,“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4]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202年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又如,“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2020年8月12日19时许,穆某群来到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新华村长江支流赤水河小茶湾河道,使用购买的一张长5米、宽0.8米、网目尺寸3厘米的拦河网和3根鱼竿,通过在河道内放置拦河网和垂钓的方式,共捕获到黄颡鱼和白条鱼25条。次日凌晨1时许,穆某群在回家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穆某群捕获的黄颡鱼和白条鱼均系当地常见普通鱼种,数量较少、价值低,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穆某群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穆某群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月8日,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穆某群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同时向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被不起诉人穆某群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穆某群罚款人民币1000元。



[1]《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积极发展园艺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家乐、采摘、垂钓等休闲旅游项目,增加农民收入。

[2]《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5号)——(十)制定完善休闲渔业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休闲渔船管理、观赏鱼引进管理等制度,使休闲渔业发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加强对公共水域垂钓活动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水域垂钓管理制度。根据休闲渔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海钓、垂钓、体验式捕鱼、水上餐饮等生产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制定钓饵标准、休闲渔船(艇)安全标准、观赏鱼品种标准等,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田园养生、研学科普、农耕体验、休闲垂钓、民宿康养等休闲农业新业态。

[4]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11月5日)

[5]同引注[4]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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