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您还在犹豫吗?
本人近期代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该案判决作出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尚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属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但是,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
在民法里,债权人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有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在民事诉讼法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第78个三级案由,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通常会面临两个问题,导致债权人犹豫不决。
第一个问题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需要经过司法确认。第二个问题是,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对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或者影响。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的法院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有的法院以债权尚待确认,需以确认债权的诉讼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3]。
本文认为,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裁定中止诉讼,并非最优的处理方式。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必须先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债权。从1999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到2020年《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之变化来看,立法的本意已经更加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并未确认以债权的司法确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概因为:一则债权能否确认并非全部需要司法确认,部分债权存在争议需要司法确认,但大部分债权可以通过证据进行简单判断确定;二则债权如果一定需要司法确认,确认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财产之另行转让、流变,从而造成债权人撤销权在事实上之落空;三则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被撤销,只是对债务人部分行为之限制,而不直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尚有回旋之余地” [4]。如张松林等与卓学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5],以及刘雅之、谭锦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法院均持该观点。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持该观点[7]。
对此,有学者认为,影响债权实现只是一种推断,债权人很难作出举证,只要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认定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应允许债务人通过反证加以辩驳,在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时不能将其信用、劳力计算到责任财产之中[8]。如“马少鸿与林汉杰、林潼、陈惠璇、恒新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作为被请求撤销标的的债务人行为需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并不应当将“影响债权实现”的认定条件严格限定为已经造成了债权无法实现或者仅能部分实现的现实后果。只要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得债权陷入难以全部实现的危险,即可以认定为“影响债权实现”。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制度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已经能够认定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债务人的该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无偿处分财产后仍有足够能力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则应认定“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已经出现” [9]。本文完全赞成上述观点。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法理也并非我国法律的效力渊源,本文援引的法理、判例以及本文观点不一定会被其他法院采纳。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债权人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申请确认无效。
[1]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3页。
[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21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350号民事裁定书。
[4]周寓先:《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4期,第43页。
[5]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6372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994号民事裁定书。
[7]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fuwu-xiangqing-3780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28日。
[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93-694页。
[9]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247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