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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施特赦。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并发布了此次特赦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次特赦,也是习近平同志任主席以来第二次签署发布特赦令。

图1: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

一、何为特赦?

(一)特赦的概念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我国颁布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的1983年宪法中都有特赦的相关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特赦”及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确立了我国的特赦制度,也明确了我国的特赦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发布。

(二)特赦的特点

特赦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赦免犯罪人的方式,与其相对应的还有一种赦免制度——大赦。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我国仅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制度,之后的宪法中均无此制度,在此以特赦与大赦做对比来分析特赦的特点。首先,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的对象不特定。特赦赦免的某一类人,而大赦则针对的一个范围的人,因此在大赦中,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被赦免,且不用指出具体被赦免的人,而特赦赦免的对象相对确定,特赦令中也会指明被赦人的具体情形。其次,特赦只能赦免刑罚,而大赦既可以赦免罪,又可以赦免刑罚。因此,特赦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刑罚消灭,但罪名并没有因此而被赦免,更进一步分析,被特赦的人再犯罪后仍然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则既赦免刑罚又赦免罪名,被大赦的人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最后,特赦不能够免除刑事追诉,即特赦针对的对象都是在押的罪犯,而大赦则可以赦免刑事追诉。

二、以前我国特赦过哪些罪犯?

(一)现行宪法实施以前的特赦

1.1959年特赦
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了特赦,特赦的范围针对为其一,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例如王耀武、杜聿明。其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例如爱新觉罗溥仪。其三是反革命罪犯,其四是部分普通刑事罪犯。此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图2:爱新觉罗溥仪接过特赦令


2.1960年、1961年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在第一次特赦的基础上,又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进行了两次释放,范汉杰、廖耀湘等国民党高级将领在内的118名罪犯在列。


3.1963年、1964年、1966年特赦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又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进行了特赦。此次特赦中的范围中还包括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这三次特赦的人数较少,一共仅为145人。

图3: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4.1975年特赦

1975年3月19日,实施了特赦,这次特赦赦免了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并明确赋予其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现行宪法实施以后的特赦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次特赦共特赦了31527名罪犯。


三、哪些人可以被特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四、哪些罪犯不得被特赦?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五、特赦有哪些意义?


在2015年特赦过去四年以后,我国再次使用宪法赋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的权力,做出了赦免情形更广的特赦令,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


(一)特赦令体现了对有功者的宽容


上述特赦范围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这四类人群都是对我国共产主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是有功之人。其中第一、二、四类人均为曾经作为军人,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保卫国家作出过牺牲的人,第三类则是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才。对这些有功之人予以特赦,是对其过去对国家作出的贡献予以肯定,通过特赦的方式对其刑罚进行宽恕,也有利于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让他们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特赦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包容


此次特赦范围中的第六、第八类人群,即老年人、残疾人、有被监护人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这些人群是我国的弱势群体,对这类人群特赦,彰显了我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体现了宪法、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且这类人群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对其进行特赦以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对老人和有监护人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进行适度的包容也有利于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社会保障目标。


(三)特赦令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秉持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这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有体现。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我国刑法也一直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本次特赦的第六类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罪犯以及第七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在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时就已经充分考虑到他们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次再对其进行特赦,是刑法从宽原则的又一次体现。对于主观恶性较重的暴力性犯罪,我国刑法主张对其采取更为严苛的措施,例如刑法规定了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就是刑事政策严格的体现。此次特赦中也再次指出了暴力性犯罪、累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不在特赦的范围之内,与我国刑法的精神保持一致。因此,此次特赦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特赦令有利于深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2019年是我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一年。我国在此时发布特赦令,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工作的开展,形成依法治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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