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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设立门槛低而深受创业者们的青睐,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但也正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在公司初创阶段,股东间往往因彼此过度信任而忽视了对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的设计。公司运营后,股东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逐渐产生分歧,才发觉公司缺乏有效的决策形成机制及冲突解决机制,矛盾愈发累积并逐步发展成不可调和,严重的将形成公司僵局。

相关案例

张三、李四各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二人各持有公司股权的50%,公司未设董事会,张三任法定代表人,但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李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几年后,张三逐渐发现公司存在会计凭证不清的情况,便怀疑李四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资产,多次提议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李四均不同意。因张三、李四持股比例对等,且公司章程未对股东的表决权作特殊约定,所以只要李四持异议,股东会决议就不能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因无法形成有效表决,该公司的审计工作迟迟未能启动。

公司僵局之典型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3条)。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对于股东会的普通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少数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公司僵局的通常表现形式为:


一、股东表决权对等,例如公司由两位股东组成,且股东持股比例各占50%。一旦股东意见相悖,则无法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


二、表决权制约,如公司中某股东或关联股东持股占总股权比例三分之一以上,在特殊表决事项中,若该部分股东行使反对权,则股东会无法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

公司僵局之危害

公司是被法律赋予法律人格,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是公司的“大脑”。如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大脑”无法运转,公司的执行机构无法获取指令,将导致公司“瘫痪”,最终将严重损害股东权益。

破解公司僵局之道

一、 预防为主,科学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结构、活动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的“宪法”。制定公司章程决不能敷衍潦草、照搬照套工商的示范文本,必须结合切身需求制定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的条款。


1、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尽量避免股权对等(例50%:50%)或股权制约(例65%:35%)的持股比例;


2、如确无法避免股权对等或股权制约的股权结构,尽量在某些重要事项上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表决权,例如一方持股50%,但可享有50%以上的表决权;


3、设置可打破僵局的特殊机制,如在公司内部设置某特殊机构或特定人员,赋予其部分表决权及执行权,以备在公司出现僵局时居中裁决或暂时接管公司事务;


4、明确股权收购条件及股价计算方式,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5、明确公司解散的条件,可约定若公司僵局达到某种程度,则可以启动解散程序,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二、僵局出现后的解决途径


1、冲突一方退出公司。常见模式有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权、公司减资及公司分立等;


2、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对司法解散的受理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强制解散是从法律上宣布公司“死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持相当审慎态度,会着重审查公司是否确已“无药可治”,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其他途径”即包括前文提及的依公司章程、合同约定等手段进行股份转让或回购及解散公司外的其他司法救济等。


总之,避免公司僵局应以预防为主,包括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规范公司章程,构建科学的决策及管理体系等,尽量将风险扼杀在公司成立阶段。若公司确已陷入严重经营困难且难以改善,则应当断则断,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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