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要赔钱了,股民们别错过!
随着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下达,祥源文化(600576)、赵薇证券虚假诉讼责任案件终于告一段落,法院认定祥源文化、赵薇的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薇作为影视明星是如何牵扯到证券“虚假陈述”中来的?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11月,赵薇与孙丹设立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赵薇认缴出资190万元,持股95%。2016年12月23日,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龙薇传媒拟以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4%的股份。
虽然大家都知道赵薇从影视圈转向资本领域,一时间被称为“女版巴菲特”。但以一个刚刚设立、出资仅200万元(还只是认缴)的公司去完成一笔价值30亿元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这也太没把证监会放在眼里了。于是不出意外的,证监会在2017年2月正式启动对万家文化的立案调查。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60万元罚款;对涉及此次收购的当事人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真是“no zuo no die,why you try!”
可能大家会觉得几十万元罚款以及市场禁入对于赵薇这样的名人不算什么,但这仅仅只是开始。针对上市公司把股民当韭菜任意收割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是,投资者们纷纷将祥源文化、龙薇传媒以及赵薇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祥源文化2019年5月18日发布的公告,截至公告日,祥源文化共收到544起虚假陈述诉讼,涉及金额约5766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祥源文化发布的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龙薇传媒公司作为收购人属于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主动或被动披露的信息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赵薇系龙薇传媒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在具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中未尽勤勉尽责、谨慎注意的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判决:
祥源文化在2019年6月19日再次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5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祥源文化、龙薇传媒以及赵薇等人应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为生效,赵薇需按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义务。
现已起诉的投资者仅仅是广大股民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投资者尚在观望中,随着生效判决的作出,或许已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已在奔赴法院立案的路上。不知道此时赵薇作何感想?
作为影视明星,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好好演戏,低调赚钱不行吗?偏偏要趟资本圈的浑水,果然是“出来混,迟早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