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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律师在办理“涉恶”刑事案件中,可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紧扣以下五个辩点: 


一、从纠纷起因和主观动机辩。恶势力犯罪应具备“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等非法意图,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论证其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并无不法性。另外根据《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关于“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之规定,因婚恋、家庭、邻里、劳动、合法债务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案件。


二、从是否“纠集“及有”纠集者“辩。根据《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的规定,认定恶势力需要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起,并且有纠集者组织、策划和指挥。如果数名被告人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分别实施犯罪行为,不存在为专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纠集的行为,则数名人员中没有作为组织、策划和指挥的纠集者,不宜认定为“恶势力”。


三、从手段、对象、次数等行为特点辩。手段上,数名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压迫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象上,是否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次数上,是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符合“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点,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四、从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辩。理解《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的立法本意,恶势力是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阶段,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可从被告人的行为目的、行为特征、组织形式等方面综合分析,看数名被告人有无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五、从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辩。根据《办理恶势力案件意见》关于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之规定,分析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后果并没有达到”扰乱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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