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顺丰发公文违法,发催款通知无效, 快递企业到底冤不冤?
主旨:快递企业不能经营邮件业务,而非邮件方式送达不被法院认可。
一上班,就看到一篇《最高院判决: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联想到《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觉得十分奇怪:为什么法院不认可快递公司的送达的效力,是不是歧视这些民营企业,破坏市场竞争?
带着这个问题,我认真的学习了前述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134号的最高院判例。该判例依据《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附后)。该复函的主旨是: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34号案例中认为,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
从前述案例看,一个有效通知的送达,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第二,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这两点中,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只要保管好,都能够作为证据。在操作上存在争议只有第一点,即为什么只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
通过查询了解到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现政企分离,成立了国家邮政局,组建邮政集团公司。国家邮政局以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形式出现,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员工属于公务员体系。该方案第五条“加强对邮政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支持”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国家赋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并通过立法明确邮政专营业务范围。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也就是说在国内,邮件业务是专营业务,类似烟草、盐业,只有邮政企业所经营的邮件特快专递业务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均不得进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也就是说,快递企业仅不能寄送国家机关的公文,连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能从事。所以,邮件不能等同与快递,除了政府公文,尤其是从事法律事务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包括催收通知、征证函等具有催告、确认等通知属性的材料,都不能通过快递送达。否则,就存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也不予认定。
因此,使用快递发公文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使用快递发催款通知的行为被确认无效,是因为我们在选择送达方式上出错了。为此,我留意了一下顺丰速运(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许可经营项目,表述为:国内、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而我们一般使用的快递封套并没有信件字样。所以,快递企业从来就没有经营过邮件业务,投递的只是快递,而非信件,因此送达效力不被法院确认,并不存快递企业冤不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