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封锁、交通管制、人员禁足,一切仿佛都按下了暂停键。可是犯罪行为没有停,刑事案件办理也不会停。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同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严惩破坏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注:中央依法治国办等6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制定实施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情况,图片来源于高检网


然而,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律师执业受到极大限制,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成为一道现实难题。疫情结束后,远程会见等创新做法能否成为司法日常,更值得思考。为此,本文拟通过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与认罪认罚从宽权利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解决会见“难”,建立远程会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基本案情,向其分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听取其辩解理由,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提示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辅导诉讼流程及注意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受客观条件限制,律师会见普遍存在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看守所出现律师通宵排队的极端现象。虽然近年来广大律师不断以各种形式反映问题,但收效甚微,改观不大。


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山东、浙江等地监狱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使得监所疫情防控措施再度升级,律师会见更为困难。大多数地方暂停律师会见,少数地方虽然能够会见,但需符合各种特殊要求。如除了持有“三证”以外,还要出具包括健康证明在内的各种证明,自备口罩、手套、鞋套甚至隔离服等防护用品。这些要求似乎与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但特殊时期,为严防严控病毒在监所传播,采取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是必要的。然而新的要求势必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如疫情严重地区的部分律师无法会见;律师短时间内无法取得一系列证明材料;会见名额极少,律师预约成功难度很大;律师要备齐各种防护用品存在困难,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看守所可以转变办案思路,改革会见方式,推行远程视频会见。实际上,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2018年就在北京部分看守所上线,此次疫情期间,东城区、密云区、石景山区看守所就实行远程视频会见。对于全国大部分没有建立该系统的地方,为了应急,可以安排律师在检、法办公场所,“借用”系统进行会见。抗“疫”期间,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率先做出了尝试,各方反响良好。

注:图为律师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远程视频会见,图片来源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文章《抗“疫”|很便捷、效果好,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被告人后频点赞》


疫情结束后,远程视频会见制度值得推广,一方面使得现场会见实现分流,另一方面对于缓解律师会见难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地看守所应当逐步探索、建立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合理选择会见场所,并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律师视频会见不受监听监视。


二、化解阅卷“难”,规范异地阅卷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自侦查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起,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近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电子光盘阅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在路途耗费的时间仍然较长,“办事十分钟,来回两三天”的尴尬情况经常出现。


疫情防控期间,同样因交通管制严格,人身自由受限,律师存在阅卷受阻的现实难题。即便在疫情较轻的地区,律师异地办案的,也有因长时间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被感染的风险,且律师在两个地方之间来回都要接受隔离,时间漫长。如何解决疫情期间阅卷难的问题?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据报道,人在天津的某律师有一个刑事案件在上海,该律师通过申请“异地阅卷”,顺利在天津本地的检察院完成了阅卷。

注:图为律师在天津市检察院实现“异地阅卷” ,图片来源于长宁检察今日头条号文章《防疫期间案管服务“不打烊”,“异地阅卷”解决律师难题》


异地阅卷能够有效解决律师异地出差耗时耗力的问题,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疫情结束后应当成为常态做法。检察机关要对每一项流程制定严格的程序规范。如本地检察机关对律师的委托手续进行初步审核,及时上传检察机关内网,异地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后制作卷宗材料电子文档,再上传检察机关内网,本地检察机关下载并制作光盘,在律师签署保密协议之后,转交卷宗材料光盘。


三、破解见证“难”,实现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信息化


欧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检、法三天内完成起诉和判决;叶某妨害公务案,湖北省崇阳县法院两天内审结;覃某宁虚构口罩货源犯诈骗案,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从立案到宣判不足3小时……一桩桩涉疫情刑事案件快审快结,一起起涉疫情犯罪行为被雷霆打击,满足了社会公众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


这些涉疫情刑事案件大多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虽然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有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但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审前,必须确保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两种程序中,案件办理速度再快,律师介入也必不可少。而且,不管是涉疫情刑事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见证并签名。


202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其中就“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特别提出,对于律师在场难以保障的问题,要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司法实践中,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就通过微信视频连线,成功办理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

注:图为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在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图片来源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号文章《疫情防控期间,认罪认罚案件怎么办?襄州检察有妙招》


上述做法不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后同样值得推广应用。因为除了值班律师可以即时现场见证以外,受委托的律师很多时候因时间冲突,无法顺利完成现场见证工作,此时采用远程音视频的方式就能使难题迎刃而解。


综上,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的主管机构,在特殊时期,要运用特殊思维、特殊方法,打破常规,保障并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正常执业。疫情结束后,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硬件与软件设施的建立,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异地阅卷、远程音视频见证等成为常态。(完)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