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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自2012年开始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未经本人授权恶意注册商标系列案件。从一开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到后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从中院到高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旷日持久,长达8年,终于在2020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终审判决,宣布飞人乔丹胜诉,要求重新对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飞人图形”商标进行裁定。八年诉讼,一朝落幕,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飞人乔丹终于在中国迎来了迟来的胜诉。

飞人乔丹胜诉的判决书一经互联网公布,社会舆论纷纷叫好,众多网民认为飞人乔丹终于用法律手段维权成功,山寨乔丹品牌(乔丹体育)利用商标法的漏洞强行蹭飞人乔丹IP这么多年后,最终还是溃败离场,实在大快人心。就在大家以为自此以后,市场再无“乔丹飞人”这一商标,乔丹体育也大概率凉凉之后。乔丹体育第一时间发文回应,声明败诉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正常使用,公司正常经营!(声明全文如下)

持续8年的乔丹商标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乔丹体育败诉,难道像乔丹体育所说,竟然对商标使用和公司经营毫无影响吗?这到底是乔丹体育的公关掩饰还是确有其事,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道理,第一时间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中已经公开的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判决,并进行仔细的研读,发现乔丹体育的这封声明所言非虚,虽然可能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竟然是千真万确的!原来根据2020年3月底公开的乔丹体育终审败诉判决书显示,败诉案件的涉案标的物指向和要求撤销的是乔丹体育2007年申请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具体如下:

这个撤销的商标实际上是一个“乔丹+飞人(阴影图形)”组合图案,撤销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在中国拥有巨大影响力的事实,乔丹体育未经本人授权将“乔丹”这一名称作为商标参与部分进行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在先姓名权。基于终审败诉的事实,涉案商标在后续重新启动商标裁定程序后,裁定结果几乎百分百是被宣告无效,这一商标无法使用。但是,实际上乔丹体育早从2000年开始就大量注册有关“乔丹”、“qiaodan”、“飞人(阴影图形)”等商标,这些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至2012年乔丹本人第一次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已经被实际使用10多年,在此期间甚至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在这10年内,未有人对上述商标提起过撤销申请或者成功宣告无效,迈克尔乔丹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超过中国商标法规定的5年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而承担败诉风险。事实上,这些商标在2012年迈克尔乔丹本人起诉后,相关的诉讼中乔丹体育事实上确实都统统胜诉了。(部分商标展示如下)


而正如乔丹体育声明中所述,截至目前败诉的案件只有涉案商标这一个案件,即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的“乔丹+飞人(阴影图形)”组合商标,也就是说即使这个“乔丹+飞人(阴影图形)”组合商标在败诉后不能正常使用,乔丹体育还有多种备选方案。比如单独的“乔丹”或者单独的“飞人(阴影图形)”。没错,网友想象的,败诉判决书一经公布,全国几千家乔丹专卖店一夜之间必须改头换面、业绩凉凉的场景,实际上并不会发生。经此一诉,虽然从社会舆论角度来说,乔丹体育的大部分商标涉嫌侵权的违法事实被彻底公之于众,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正如乔丹体育的声明一样,此次败诉,由于既往其他的注册商标众多,且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发生撤销,后续相关诉讼也全部胜诉,因此仍然可以正常合法使用这些商标!

飞人乔丹远涉重洋、历经八年诉讼,终获胜诉!但是败诉结果难道真如乔丹体育公开声明所述,竟然不痛不痒吗?
实际上恰恰相反!这场自2012年一经启动的跨国诉讼,早已经给乔丹体育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无法估量的影响。因为早在201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就通过了乔丹体育递交的IPO申请,公司计划登陆上交所,成为当时的A股份第一体育股,而且当时业内人士声普遍认为乔丹体育若能成功上市,将成为“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甚至有可能击败安踏和李宁。但是2012年乔丹本人起诉,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的突然发生,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以发行人上市必须满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规定,紧急叫停了乔丹体育上市,要求相关诉讼因素彻底消除后,再按程序推进后续上市工作。这一暂停就是8年之久,一直到2020年,乔丹体育最高院再审收获败诉,意味着相关商标需要重新进行裁定,后续诉讼又将继续。不仅意味着乔丹体育的IPO之路又将继续无限期推迟,事实上也彻底打乱了只差一步之遥就上市成功的乔丹体育发展规划,让乔丹体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几乎丧失了成为中国体育TOP企业的机会。

这次败诉后的公开声明,可以肯定只是想要减少败诉产生的负面信息造成的市场影响。真正有没有实际影响,产生了多大影响,我相信公司的创始人和高管,都心知肚明。而且笔者个人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肯定了飞人乔丹本人对中文翻译“乔丹”享有姓名权,这一生效判决书中的认定的事实,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后续飞人乔丹依据这一证据事实,以乔丹体育恶意注册商标,严重侵害自己姓名权,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相关民事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乔丹体育旗下使用过“乔丹+飞人(阴影图形)”组合商标卖出去的每一件商品,都可能需要赔偿飞人乔丹的经济损失,这么多年的累计销售金额,至少是数以亿元计。笔者大胆猜测,如果法院真的受理诉讼并认可这一侵权事实,即使是参照乔丹体育这么多年的累计销售金额来酌定赔偿金额,这个案件也可能是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依据第二十条侵犯人身权益赔偿财产损失,当事人获得财产赔偿的最高金额案件!

实际上,抛开乔丹体育的这个暧昧商标和品牌logo暂且不谈,乔丹体育旗下的相关体育产品,品质一直十分过硬。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现在全国线下实体店已多达5700家,各门店综合销售量和现金流一直很好,2018年乔丹体育定下目标,希望在2022年销售额突破百亿元。在2019年的“双11”中,乔丹体育也交出了截至1点11分全品牌全网销售额破亿的漂亮成绩单。如果说上述这些成绩,只是依靠乔丹的商标和IP,我认为是不可能的,乔丹体育一定是在产品研发、广告投入,品质控制、客户定位等方面付出了持久的努力,才收获这些成绩。但是在公司高速发展过程中,前期借助乔丹这个商标和IP,毫无疑问抄了近道,获得了一些品牌优势和市场销量,可惜成也萧何败萧何,到了今天这个规模,如果不做到彻底“去乔丹化”或者与乔丹的诉讼收获一个比较理想的结局,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到合规无讼,后续公司的市场开拓、品牌定位甚至IPO之路,都会面临巨大的阻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多年的努力功亏一篑。

后记:乔丹体育的商标侵权案件及IPO的一波三折之路,给广大老板最大的启示是,作为企业的创始人,如果在企业创立之初,定的目标就不仅仅着眼于牛奶和面包,而是未来的星辰大海,那么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不能只看利润,更不应该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永远应该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合规合法发展,才是真正持久发展的唯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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