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割肉刀与“《第二十条》”
律师:
案发时间
2018年11月2日
案发地点
湖北某菜市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防卫人,女性)与被害人(不法侵害人,男性)为同一个菜市场里存在竞争关系的商户。案发当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愤怒之下持苍蝇拍(也有人说是藤条)挥向正在持刀割肉的犯罪嫌疑人面部。随后,双方纠缠在一起,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压倒在商铺的割肉台上,并且准备夺走犯罪嫌疑人手上割肉刀。犯罪嫌疑人在挣扎过程中,被摔倒在地,手中未被夺走的割肉刀,与被害人额头发生接触(到底是误碰,还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刺伤,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鉴定,被害人额头受伤系轻伤二级。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四十天。迫于无奈,为了尽早让犯罪嫌疑人回家过年,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家属挤出十几万元,取得被害人了谅解。
代理情况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楚尚律师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是:首先,到底是误碰,还是刺伤,主要证据相互矛盾,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其次,轻伤二级的鉴定时机不符合鉴定标准。当时,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想过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但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刺伤行为。然而,刺伤还是误碰,证据不足,而且违背自己在侦查机关不是刺伤的供述,此时承认是刺伤,难以让检察院不起诉。综合考虑,仍然以证据不足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正当防卫作为最后的妥协。
即便如此,检察院仍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坚持认为构成犯罪,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2月5日,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辩护人一方面申请证言前后矛盾的证人出庭,另一方面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8月18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
撤回起诉之后,检察院提出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方案,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均不接受。最后,检察院提出正当防卫,不是犯罪,不起诉。不过,仍然与当事人认为的事实不符,当事人始终认为没有主动刺伤对方。考虑到正当防卫从法律上定性,去掉了入罪的风险,即使证据充分证明是故意刺伤也不是犯罪,不会被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最终接受了正当防卫不起诉。
案件后续
当地两级检察院决定、复议赔偿防卫人人身自由赔偿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年8月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两级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增加赔偿项目,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法侵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防卫人提起自诉,一审法院认定防卫人是正当防卫,无罪。2022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不法侵害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防卫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不法侵害人出具谅解书时收取的全部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决防卫人胜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驳回不法侵害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