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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广州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文章。文章指出,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原因是只有张某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

 

广州法院谦虚地说是广州首份,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这样做过的法院可能也不多。笔者读完这篇公众号文章之后,有三点小小的启发,在此分享给所内律师同行。

 

一、引导当事人准确陈述案件事实


条件允许的话,笔者一般鼓励当事人本人参加案件的审理,尤其是案情复杂或者证据欠缺的案件。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感受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逻辑。当然,如果法官明确要求了当事人本人到庭,那么就更加需要积极参与。民事案件难免会涉及诸多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比如是提供劳务还是承揽合同等等。让当事人去理解这些法律概念是很困难的事情,过多的解释会增加当事人的紧张程度,反而不利于庭审。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引导当事人准确陈述案件事实,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不使用拖泥带水的回答。对事实进行法律判断或者定性,交给律师和法庭。切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其后果是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执业。[1][2][3]
 

二、制作接待笔录,全面掌握案情


当事人委托律师出庭,自己不出庭的案件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这样的案子,笔者通常会在收案时做一份详细的接待笔录,分别站在己方、对方、法官的角度去了解案情,挖掘证据线索。必要的时候,在开庭之前,笔者会再向当事人核实案情、核对证据、确定庭审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可见,对于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案件,律师全面掌握案情,既是对法庭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对方律师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直接导致对方败诉。对方上诉之后,法院援引代理人自认就是当事人自认的司法解释规定驳回了对方上诉。
 

三、申请法院通知对方本人到庭


对于没有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的法院,我们仍然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4][5]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代理民事案件时,比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容易遇到对方当事人故意不到庭,对方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问题避重就轻,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困难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形,如果法官没有依职权通知,代理律师完全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对方本人到庭。

[1]《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3]《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作/者/简/介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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