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合同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这种契约精神下,合同解除权应当被守约方享有。而作为合同的违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呢?

一、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类型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如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本人认为一般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为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在条件成就时,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便宣告解除。由此,若违约方享有该权利,则违反了契约精神,合同便不能真正做到约束双方。
 

二、违约方能否提解除合同之诉

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是不具有形成权性质的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关系解除的实体权利。但违约方可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是为行使诉权,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从守约方的角度,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限制守约方的权利。反而当合同出现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致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才赋予利益相关的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的权利以防损失无限扩大。

其次,从违约方的角度,因为违约(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出现的合同僵局需要解决,并且违约方能够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并非其违约责任的免除。

最后,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违约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当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不仅会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还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权利,能够在对守约方赔偿的同时减少损失、提高社会总体效益,避免资源的浪费。
 

三、人民法院支持违约方诉请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

存在现实合同僵局情形,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变化,事实上不具备履行的条件,或者发生双方均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等,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人民法院支持违约方诉请判决解除合同的条件

1、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违约方非恶意违约,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2、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对于非金钱债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的。

人民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来支持合同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但也存在法院将以合同为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认定为商业风险,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进而驳回合同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诉求的情形。


作/者/简/介

肖遥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冯某诈骗案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彭某非法经营案不予批准逮捕;陈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缓刑;向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案;杨某控告杨某某重婚案;朱某诉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纠纷案 。

朱宏利 • 见习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