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律所 | 司法实践中的债权人撤销之诉
在司法实务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债务人确实自始就财力有限,不具备履行能力;二是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从而造成一种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来规避执行。对第一种情形我们不做评价,但在第二种情形中,债权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放弃继承、拒绝接受赠与、无偿赠与他人等);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则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4、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双重除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部分生效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发现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予以撤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予以撤销的情形
(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的判定标准为该行为是否致使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债务人的行为要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案例索引】(2021)皖0103民初268号、(2021)辽01民初959号、(2021)粤0114民初10522号
(二)若债务人名下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财产的价值能够清偿债务,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裁判要旨】若债务人名下有一定量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对外债权等,该财产的处置虽然需要一定时间,但是属于可变现的财产,且财产金额能够清偿其债务,则无法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
【案例索引】(2021)苏04民初103号、(2018)闽0981民初795号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受让人,该行为是否损害债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购房款冲抵债务,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债务人以房抵债的行为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债务人行为是否能被撤销应进一步根据该转让价格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予以认定;
观点2:即便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与案外人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行为仍旧是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索引】(2019)闽08民终514号、(2021)湘0723民初136号、(2021)湘02民终2506号
(四)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抵押担保,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的债权有抵押物作担保,并且该抵押物的评估作价高于债权金额,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因为存在足额担保的抵押物,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会受到损害;
观点2:尽管债权人的债权有抵押物可供执行,但是债权人的债权目前尚未得到足额清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依旧会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
【案例索引】(2021)津0104民初7680号、(2021)浙04民终3027号、(2019)闽09民终40号
(五)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担保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
【裁判要旨】债务人作为担保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实现?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1:存在生效裁判文书或现有证据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连带担保债权,即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债务人之一,故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会损害债权实现,应予以撤销;
观点2:债务人并非主债务人仅为担保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时,并不能判断其是否一定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2021)京01民终11616号、(2018)闽0981民初795号
(六)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会损害债权
【裁判要旨】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系离婚双方意思自治表示,但在涉及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2021)皖0202民初11425号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不合理低价转让或不合理高价受让
1、债权人应尽可能举证证明转让价格低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或受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30%,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对撤销标的财产进行评估;
【案例索引】(2019)湘13民终640号
2、存在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时,债务人或受让人应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已按转让价格较高的合同履行。
【案例索引】(2021)浙0782民初16132号、(2021)陕07民终1018号
(二)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未经生效裁判确定或债务人自认的,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权真实存在。
(三)债权成立时间早于债务人行为发生时间
债权人应充分证明其债权成立早于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2021)辽0106民初7958号
(四)双重除斥期间
债权人应充分证明其是在可行使权利的双重除斥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2018)闽09民终1750号
(五)受让人主观是否明知
1、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可适用推定原则:转让价款、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关系
【案例索引】 (2021)甘01民初1140号、(2021)苏0602民初4341号
结语
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不是办法,债权人对此享有撤销权。另提醒大家,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恶劣行径,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介绍
肖遥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冯某诈骗案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彭某非法经营案不予批准逮捕;陈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缓刑;向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案;杨某控告杨某某重婚案;朱某诉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纠纷案 。
朱宏利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