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一、 司法政策现状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但是,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重点在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了三件《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是没有涉及病毒传播者的赔偿责任问题。

以是否感染病毒为标准,受到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损害的人可以分为感染者和未感染者。不论是感染者还是未感染者都会受到损害。感染者的损害自然不用赘述。未感染者的工作和生活亦会受到影响。比如,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以及由此引发的间接损失等等。因未感染者的受损情形复杂,不在本文分析的范围之内。本文仅分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以下称侵权人)向感染者(以下称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 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以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为内容。在感染新冠肺炎的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最容易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健康权,其次是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受害人根据权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请求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 传播者的过错表现形式

在明确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于法有据之后,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过错是难点。本人认为, 有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携带病毒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一)隐瞒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的;

(二)拒不接受检测、隔离等措施的;

(三)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履行相应行为的;

(四)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的。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