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的单一债务,如何在其协议离婚后执行共同财产
主旨: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后,不因双方协议改变所有权,而对抗法院执行。
实务分析:法院仅审查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如果查明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权益足以阻却执行,则停止对被执行财产的执行;如果查明案外人仅有份额,则支持查封、冻结等保全性执行措施,告知案外人另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析产或另案提起析产诉讼,法院不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具体财产份额做出裁判;如果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存在共有份额,则支持继续实施处分性执行措施。
案情
2014年7月,张三以投资做生意为名,向李四借款150万元,经双方协商,张三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四人民币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月利息二分。之后,李四在2014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给张三50万元。因到期后催要无果,李四在2015年1月起诉,同时查封了张三及其妻子王五共有的1间房屋。2015年2月,张三与王五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认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归王五所有,王五支付张三80万元补偿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义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2018年李四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终审判决认定,张三的50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驳回了李四要求王五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现在张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李四应当如何维权?
分析: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张三、王五共有的两套房屋。2、离婚时,王五补偿张三80万元,两套房屋归王五所有;3、有一间房屋在离婚之前被查封;4、张三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焦点:80万元取得房屋的析产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法院查封房屋在先,离婚调解书在后,如果王五仅凭调解书,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离婚调解书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房屋的强制执行。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夫或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因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权益只有离婚析产后才能得以体现,进而实现相应权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三、王五已经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该协议并未经债权人认可,且80万元的转让对价也没有提交法院。因此,张三、王五离婚协议中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不产生效力,即两套房屋现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成为张三应退还给王五的个人债务。
三、处理方式
李四现在应当尽快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代为提出析产之诉,并在审理过程中对两套房屋进行保全,以防止转移财产。在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注意提起撤销之诉只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受理法院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因为李四的债权金额本金50万元,如果补偿款80万元能够交付法院,足以清偿债务,李四就无权提出撤销权之诉。反之,李四可以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