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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易,执行难”,法院判决书生效了,但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通过法院执行,最终分期分批“挤牙膏”式的回款,也是大概率事件。那么在不断的回款过程中,是先扣除本金、利息、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怎么支付?不仅对初次打官司的权利人是个问题,对“解决执行难,永远在路上”的执行法官来说,可能也是个问题。本文拟就一个案例,对执行过程中回款分配的方法和依据进行分析,供您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执行申请列明金额的方法和依据。

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拿着生效判决,书写执行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列明的执行申请书样式应当为:(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639.html)

以下面一个判决为例



例如判决在2018年5月29日生效,在2018年11月1日申请执行,则执行申请的请求事项应当包括:

1、请求法院执行货款本金788400.52元及利息损失89352.0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按本金788400.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算至付清之日止)。

这部分的计算方式,按判决书所记载的方式直接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案件中5%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三八八。从2016年8月7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共816天,申请执行的利息为:本金(788400.52元)×天数(816天)×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三八八)=89352.06。

2、请求法院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005.6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按迟延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前述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这部分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


首先,确认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金解释》)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判决生效日,结合判决规定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的规定,可以确定自2018年5月29日起十日内(即在2018年6月8日)为自动履行期限,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计算,即只能从2018年6月9日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及利率。根据《迟延履行金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基数只能是判决确认的本金,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本金偿还的部分,还应当分段扣除;利率则是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第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截止日期。根据《迟延履行金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诉讼费、保全费1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需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申请执行人是应当另行申请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的,而不需要将此项列入执行申请金额。但实践中,多数法院没有主动退诉讼费。因此,没有退回诉讼费用的,应将此项作为费用申请法院执行。


4、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执行时从回款中扣除,实际上是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执行过程中回款分配的方法和依据。


假设2018年8月22日通过法院扣划回款89000元,申请人2018年9月11日收到法院退款89000元;2018年12月6日通过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汇款50万元,申请人2018年9月11日收到法院退款50万元。合计收到的589000元,有多少算费用,多少是利息,多少是本金?下面逐一分析。


1、收到执行款的抵充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请求法院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005.6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按迟延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前述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因为司法实践中都是法院直接判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清偿顺序都没有约定,因此法院的执行回款应当首先扣除费用,即包括诉讼费用(如果法院此前没有退给当事人,应此时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预交诉讼费发票退款;如果已经退给当事人,应当直接开诉讼费正式发票)、公告费、评估、拍卖以及执行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其次是利息;第三是主债务;最后才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对两次付款中抵充款项性质及金额的分析


根据前述内容,可以得出以下表格:

被执行人两次合计支付58.9万元,实际只清偿了48.5万元本金,有近10万元是支付费用和利息,另外还新产生了2.3万元的迟延履行债务利率。也就是说本金78.8万元的债务,在支付58.9万元后,仍有32.6万元各种费用需要支付。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主动履行判决,不仅能减少利息损失,也可以最有效规避执行风险。如果一次性支付不了,也可以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和解协议并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履行申请人可以选择就和解协议内容提起新的诉讼,以最大限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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