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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一段视频,宜昌某男子牵着一条博美犬在小区散步,迎面走来一名穿黑色长裙的女子,她身边跟着一条大黑狗和两条小狗。双方即将相遇时,大黑狗猛地冲了过来,咬住博美犬后甩了几下脖子,博美犬倒地不起。在该男子和黑裙女子交涉过程中,大黑狗又冲向博美犬。该男子见状,拿着狗绳驱赶大黑狗。大黑狗一口咬向该男子的下体。该男子试图赶走大黑狗,不料大黑狗又咬住他手臂。该男子吃痛双手捂住下体,最终坚持不住倒地不起。大黑狗接着又咬起来,两条小狗也跟着咬起来。笔者注意到,大黑狗攻击该男子时,黑裙女子一直在试图制止三条狗,但没有成功。该男子倒地不起后,女子强拽着大黑狗离开。

经了解,该男子阴囊、左上肢、左背等多处被咬伤,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该男子才脱离生命危险,但阴囊严重撕裂,缝了30多针,其正在康复中。该男子称自己被大黑狗咬伤后,一名好心邻居帮忙打了120。目前,其已在医院治疗了4天,交了1万多元医药费,大黑狗的主人(黑裙女)至今未露面,连句对不起都没说。

笔者从新闻及视频上了解到该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提出一点法律思考:

既然该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那么从法律程序的介入这一角度来看,此案件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两种途径介入。刑事犯罪方面:笔者观察到,在黑狗撕咬男子时,黑裙女虽然有阻止自家狗咬人的动作,但是该行为实施的强度显然是不够,似乎有一种“点到为止”的意思在其中,当然这只是猜测而已。另外该男子被黑狗咬伤下体倒地后,黑裙女大约在现场目睹了10多秒钟,然后拖着她的黑狗离开了现场。从视频中并未看到其呼叫周边路人求救或者主动电话求救,相反是附近的路人打120帮助男子急救的。若黑裙女本身就在第一场的争吵中带有不满情绪,现在该男子又被自家狗咬伤,其心中带有一丝慰藉,然后见该男子倒地后不管不顾的离开,萌生放任该男子受伤结果发展发生的内心想法,正好该男子的伤情又达到重伤(从该男子的损伤角度来讲,其阴囊的损伤为最重,仅从其缝针三十多针角度,笔者较难判断其损伤具体情况,但可作出适当的预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款,该男子的损伤程度可能是轻伤二级以上级别(阴囊创长度达4cm以上),若其阴囊为撕脱性损伤并且若撕脱面积达到阴囊面积的50%以上,则为重伤级别,待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后,若达到了重伤级别),那么该黑裙女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当然,本罪的重点、难点即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该案中,黑裙女可能属于后者,也就是对狗咬人的行为已经能够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对狗把男子的下体咬伤有可能造成人重伤或者死亡能够预见,但轻信有路人会帮助男子,避免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的发生。所以才选择在双方第一场争吵时没有主动将自己的大型犬项圈扯住或是用狗绳将狗暂时拴在树旁再理性处理,以免惹怒带有野性的动物造成更大的后果。所以其也就选择在男子捂住下体倒地后,头也不回的离开。

另外,黑裙女若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放任其狗咬伤他人,其行为或构成寻衅滋事罪。若是为了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让狗咬伤他人,则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详说了。

作为民事纠纷这一途径来看,男子若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达到伤残级别,那么黑裙女涉及到的对受伤男子的前、后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辅助器械费(这个应该用不上)等费用的法定赔偿则肯定是必不可少了。但据新闻了解,黑裙女自男子入院后都没有去看过一眼,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从这一点来看,黑裙女前期的态度容易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协商调解结案。

谈完以上两条法律途径的思考,笔者站在一个读者的角度也想说,不管此案件最后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还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都希望黑裙女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克服自身困难,能够多去关心下该受伤男子,毕竟是自家狗咬伤了他人,也希望该男子的伤不要太重,早日康复起来。另外也提醒读者朋友,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要记得牵狗绳,带狗狗的专用口罩,若实在不巧自家狗伤人了,也应站在诚信互助的角度来对待受害人,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生活对谁都不易,纷争止于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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