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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徐光明

一、案件概括


2022年9月,当事人y某找到徐光明律师的时候,异常焦急。


她是武汉两家药店的老板,2022年初,她和她的7名店员陆续受到黄石市某某区公安机关的传唤,以涉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对部分员工采取了强制措施。


公安侦查期间,Y某及其店员并没有高度重视该案,认为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就没事了”,直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惊恐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开始寻求律师帮助。


徐光明律师在和Y某及其店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后,认为案件在管辖、是否构成刑事诈骗、涉案金额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问,遂接受委托,安排团队律师担任该案八名嫌疑人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后,徐光明律师团队立即到检察机关调阅了案卷,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辩护策略和方案。


经过近十次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全案8名嫌疑人全部不予起诉的决定,取得了全案无罪的辩护成果。


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


犯罪嫌疑人Y某作为武汉市某某区X药店和A药店的老板,在和“某某健康”平台合作期间,默许X药店的员工C某某(药店店长)、W某某、q某某采取在平台刷空单的方式套取平台的奖励,非法获利53768元,获利得来的钱由三人平均分配,A药店的员工H某某、W某某、D某某、L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套取平台奖励,非法获利74493 元,获利得来的钱由四人平均分配。Y某等八人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不具有管辖权,Y某及其他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即便构成诈骗罪,也符合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黄石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略)


(二)某某健康平台对拆单、刷单等行为是明知且放纵的,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骗”。


某某健康平台的交易系统中,拆单、刷单符合平台的奖励规则。从在案证据来看,平台有较强的数据分析和风控能力,对采用拆单、刷单行为获取平台奖励的行为,很早就已经完全掌握并放任、默许。如果平台认为拆单、刷单行为造成了损失,完全有能力随时发现该漏洞并予以完善和修补。但是直至某年某月某日,平台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所谓的“漏洞”进行修补,而且平台还通过他人的拆单、刷单行为,获取了交易量的超额暴涨,这种暴涨符合互联网企业扩大市场份额的核心利益。


(三)店员(嫌疑人)的下单行为是业务员直接安排、指导、教授实施,店员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业务员王某某是该平台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合作期间,药店成员的行为都是受业务员的指导,药店店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业务员的授意即运营公司的意思,业务员的行为就是代表运营公司的行为,因此应当由平台业务员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构成诈骗,实施诈骗的也是业务员,店员只是被动接受指导、教授的从属地位,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应把所有下单行为均纳入诈骗范围,存在真实交易的拆分下单不应当定性为诈骗。


据在案证据,店员在平台违规下单包括:拆分下单、虚假下单两种模式。其中,拆分下单是指顾客有购药的真实意思和行为,只不过一单拆分成若干单。虚假下单是指下单者(非顾客)没有真实的购药意思和行为,虚假下单,不实际取药,下单款事后由药店退还的行为。拆分下单行为,并没有被平台规则明令禁止。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并且虚假下单行为和拆分下单行为可以明显地区分开,而拆单行为既然不应该被认定为诈骗行为,那么在起诉意见书当中对两种行为地诈骗数额区分对待,单独认定。


(五)诈骗数额认定有误,应当根据空单涉案金额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涉嫌诈骗的行为是刷空单的行为,报案人举报的也是刷空单的行为,因此统计的数额应当是与刷空单有关的金额。且两店人员没有意识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应当分别对自己的涉案金额负责。


《专项审核报告》的格式不规范,数据并非公安机关提供的原始数据,也没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的签字,不应采纳。且涉案期间也多统计了四个月,应当扣除。


(六)Y某作为两个药店的老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组织、实施、参与拆分下单、刷空单获取奖励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Y某主观上没有通过平台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为Y某引进平台是为了日常经营和正常销售,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主观上具备默许的状态,也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故意。且客观上没有组织、实施、参与刷空单等获取奖励的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七)退一步讲,即便构成犯罪,本案存在自首、退赃、谅解、平台自身也有过错等情节,完全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运营公司平台自身存在对业务员管理不善,监督不利过错,且Y某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的原谅,涉案情节轻微。而且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的普通家庭妇女,认知水平与能力有限。在平台业务员的教授、引导下,存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实施了涉案行为,主观恶性很小。


四、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黄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过退侦侦察,仍然认为某某市某某区公安分局认定的Y某等八人在“某某”平台上刷单套取平台奖励的诈骗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Y某等人决定不起诉。


作者介绍



徐光明 律师


武汉大学毕业,现任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事犯罪辩护(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十堰市仲裁委仲裁员。


曾任湖北某市最年轻的政法委副书记、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15年裸辞从事专职律师。


十余年法律工作经历,熟悉司法规律,实务经验丰富,对待案件高度负责,承办过数百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和商事诉讼案件,先后取得无罪(不起诉)辩护效果十余人(件),所办案件均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业信念:专业、责任、阅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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