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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律师说法



1.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5.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答: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2、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由于宅基地与房屋不可分离,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故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被转让和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对此,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介绍

李雪  律师

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企业法律培训讲师。从事律师职业后,在企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婚家领域卓有建树。已为上千名客户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目前李雪律师团队开发的针对武汉市的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常年法律服务产品。能够指导甲方运行过程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指导业主理性维权。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预防纠纷的发生, 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李雪律师电话:186-9613-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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