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讲堂 | 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
2024年7月12日下午,“楚尚讲堂”(第十七期)在楚尚律所大会议室顺利举办,活动主题为“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本次活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教授、魏汉涛教授主讲;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心愿,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夫,楚尚律所高级合伙人徐光明、靖朝晖参与与谈。楚尚律所党支部书记付凤鸣、主任张靓、高级合伙人万军、郑玥、刘涛等五十余人到场参加了活动。
本次楚尚讲堂分为两个单元,由万军博士主持。万军博士
张靓主任代表律所对到场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期关心、关注楚尚所的朋友表示感谢,楚尚所能够一直保持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离不开专家、同仁和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这也更加激励我们要不断学习、研讨,继续加强律所专业化建设。此次楚尚讲堂聚焦“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与当下新《公司法》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二)》颁布的背景相契合,预祝此次研讨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分享主题为《刑法上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杨柳教授首先提出将“同样保护”、“过度保护”和“增设新罪名保护”视为平等保护是当下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三个误区。其次,杨柳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针对民营企业的犯罪发生之后,这种犯罪损害民企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与能力时,才涉及所谓的“平等保护”问题。因此,刑法上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基本上不涉及准入、生产、流通等环节,而是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民企法益是否予以平等保护。最后,杨柳教授认为,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实现主要要围绕五个方面进行,其一是区分民营企业家犯罪与民营企业犯罪;其二是不能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认定为犯罪;其三是合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其四是要进一步明确刑法不能介入保护的领域与应当加强保护的领域;其五是注重行刑的反向衔接。
与谈人张心愿律师,针对杨柳教授讲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刑法罪名的问题,就刑法是否应当扩张以及刑法扩张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刑法的修订应当理智克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与紧密结合社会实际。
靖朝晖律师
与谈人靖朝晖律师根据主讲人杨柳教授的分享内容,谈了三点体会。一是平等保护不等于同等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二)》没有就刑法第167条、168条等过失犯罪设置民企保护条款,原因除国企人员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外,主要考虑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治理结构、制度管理、责任划分的规范性层面差距较大,设置民企条款将导致失职、滥用的标准不明,界定困难,易造成打击面过宽。二是民企的不规范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应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并列举了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实践中和立法上的一些改进、变化。三是民营企业保护不等同于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并结合办案谈了感受和体会。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分享主题为《民营企业刑民、刑行交叉案件的刑事辩护》。魏汉涛教授通过详尽的案例总结出十项具体的裁判规则,指出涉及民营企业的刑民、刑行交叉案件疑难复杂,呼吁刑事司法应秉持谦抑精神,避免经济纠纷和行政违法被过度刑事化。同时,他强调应坚持实质正义,提高辩护站位,践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在辩护思路上,魏教授主张从客观到主观的严谨分析,确保刑事辩护既精准又公正,为民营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与谈人彭夫博士强调刑法应重视人权保护与出罪思维,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观主义倾向,如将合法行为误判为犯罪,过度简化裁判说理等,都导致律师的有效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彭律师提出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各种不合理的现象时,应坚持法律原则,积极促进法律精神的正确贯彻。
与谈人徐光明律师高度评价了魏教授对刑民、刑行交叉案件办理总结的规则,认为魏教授的授课,有理论基础也有辩护实务,对开拓案件的出罪思维有大启发。他结合自己承办的精彩实战案例,认为刑民、刑行案件情况复杂,一是专业化方面,应先“全面”后“专业”;二是辩护思维上,应先“无罪”后“罪轻”;三是实战技巧方面,应先“沟通”后“对抗”。
在颁发聘书仪式上,张靓主任为魏汉涛教授颁发刑事重案疑案研究中心主任聘书,郑玥律师为曾桥律师颁发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聘书。
付凤鸣博士为本次论坛做总结发言。他表示杨柳教授和魏汉涛教授的讲课内容丰富、实用,对刑辩律师有极大的帮助,为律师提供了宝贵的裁判和辩护思路。他强调,刑法的核心应是保护人权,而非仅仅打击犯罪,呼吁刑辩律师应具备出罪思维,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刑法理念普及和实务经验总结的重要性。付凤鸣律师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升刑辩团队的专业水平,最终实现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和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