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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我和老婆两个股东,公司的钱就是我们家的钱”,这是很多白手起家的夫妻的想法。这句话,对,也不对。今天我们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跟大家揭示其中的奥秘。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项目名称也为化名



案情简介


张伟和宝娟1990年结婚,两人从工地拌石灰起家,慢慢在武汉有了自己的公司,股东就是张伟和宝娟两个人。2021年公司市值已经过亿,但是张伟和宝娟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最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然而,离婚刚1个月,张伟就跟其他人领了结婚证,宝娟觉得遭到了背叛,一纸诉状将张伟告到法庭,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宝娟说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第3条“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中清楚地约定:“江城十七局”的债权270万元、“江城6号线防水项目”的债权29万元、“江城海绵城市项目”的债权220万元、“飞鹤项目”的债权479万元,都全额归女方所有;“江城7号线项目”的债权360万元、“二局元宇宙项目”的债权130万元,都全额归男方所有。公司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各方各自追讨名下账面工程款,对方有义务互相配合


最终,法院认定张伟和宝娟签订的《离婚协议》第3条无效,以宝娟败诉黯然收场



案情分析


公司就张伟和宝娟两个股东,公司的不就是他们夫妻俩的吗,为什么宝娟会败诉呢?


一、公司的就是夫妻俩的,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及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夫妻二人共享有公司100%的股权,所以夫妻俩对公司有100%的控制权和分取公司全部红利的权利,离婚时可以100%的股权以及对应的分红进行处理


二、公司的就是夫妻俩的,不对


(一)公司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红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的规定,张伟和宝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是公司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定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还需符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规定,股东才能分红。也就是说,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关于债权的处理无效


1.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的行为,使公司的实际财产减少了,这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离婚协议》中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第3条无效。


2.股东无权处分公司的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及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张伟和宝娟既不是债权的合法权益人又没有代理权,无权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夫妻俩,因此《离婚协议》中第3条无效。


3.《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

第一、关于解除婚姻状况这一身份约定有效,不妨碍二人离婚,只是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效。即,《离婚协议》部分无效,不是全部无效。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张伟和宝娟已经拿走的工程款要返还给公司,因为《离婚协议》第3条从一开始就无效,拿走公司的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财产怎么分才有效?欢迎留言讨论。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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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娜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婚姻家庭(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武汉“百名优秀社区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五星级党员”。擅长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家庭成员提供婚姻家庭(财富传承)法律事务。


业务领域:家事纠纷(婚姻/继承等)、公司经济纠纷、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行回款纠纷、人身损害类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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