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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历了几起当事人要求办案机关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感觉到办案机关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积极性不高。一直以来,依法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最有力的法律举措之一,也是对被执行人最有效的威慑手段之一。拒执罪的适用情况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然而,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拒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很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5日第01版)指出,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相当于平均每年不到5000人,全国有3000多家基层法院,平均每家法院不到2人。而且,这样的打击效果,还是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背景下取得的,此后很难再见到最高法院公开的拒执罪统计数据。


被寄予厚望的拒执罪到底有什么来头,今天本文带大家揭开其神秘面纱。


一、罪状、罪名的演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以下称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在我国刑法立法之初,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危害行为之一。此时,没有单独的拒执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全面修订(以下称1997年刑法)。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依照上述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确定为单独的拒执罪,而且,此时的拒执罪置于妨害司法罪之下。相比1979年刑法的规定,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犯罪客体由社会管理秩序进一步细化为国家司法制度,拒执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拒执罪的雏形,其法律条文仅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而未作具体说明。1997年刑法对拒执罪的特殊构成特征作了具体的描述,强调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及情节严重。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拒执罪的表述经历了简单罪状到叙明罪状的变化。


二、犯罪对象的演进


1997年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存在极大争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2002年立法解释虽然没有将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支付令、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本罪的直接犯罪对象,但实质上已经认可上述法律文书为本罪的间接犯罪对象。


三、犯罪主体的演进


从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执行人,即判决、裁定确定的财产、行为给付义务人。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使用了这种狭义的定义方式。2002年立法解释,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均列为本罪犯罪主体。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仅可以追究犯本罪的自然人,还是追究犯本罪的单位。


四、法定刑期的演进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将拒执罪作为轻罪打击,主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同的是,1997年刑法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随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社会危险性越来越大,而且出现了情节相当严重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经过三十余年的立法、司法实践,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司法文件已经相对完善,法院没有理由畏手畏脚,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再找各种借口不接受法院移交的案件。


参考文献

[1]张明凯:《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阮齐林:《中国刑法各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4]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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