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中的刑辩律师》
时光荏苒,经历了新冠疫情肆虐后的武汉迎来了朔风初起的寒冬季节,恰逢此时,尚权刑辩学院第九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研修班(武汉站)的成功举办,瞬间点燃了江城青年刑辩律师们的如火热情。而我在付凤鸣主任的大力举荐下,有幸参与其中,领略了尚权导师们的专业风采,内心颇为震撼。
两天的培训很短暂,课程结束后,如何将老师们教授的办案技巧转化为我们自己的办案能力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诚如我所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邓萱律师所言:“个案无法复制,思维却可传承。”那么,我想在此以毛立新主任讲述的司法三段论为基点,结合蔡华主任、张旭华主任讲述的会见、质证技巧,谈谈我对刑辩律师的认识。
1. 大前提中看谈案--法律解释与检索
大前提是指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就法律规范而言,又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这种行为会面临何种刑罚,行为人在这个诉讼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大前提的正确解读体现的是刑辩律师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检索的能力,是一名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
如何简洁、明了的向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客户展现我们的专业素养,在接案环节显得尤为重要。以我个人的理解,刑事辩护工作的可视化是一种有效的展示途径,我会就客户咨询的具体罪名制作PPT进行演示讲解。比如某诈骗案件,嫌疑人家属在电话里告知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预约了第二天到律所面谈。那我事先就会围绕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量刑规范的指导意见、管辖法院的既往判例、基本辩护要点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法律检索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体系化的PPT,在第二天的洽谈中让客户一目了然的了解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我们辩护人在诉讼环节中可以开展的具体工作。这样无论最终是否接受了委托,都会对自身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检索能力有所巩固、提升。
2. 小前提里看会见--同理心、共情力
此次培训中,蔡华主任分别以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和庭前辅导的会见为视角,为我们讲解了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的语言切换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通过他的授课,我领悟到了作为辩护人应当具有的同理心和共情力-学会共情,才能摸到别人心底的柔软。会见不仅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渴望会见,因为这是他们了解外面信息的有效窗口;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应重视会见,因为这是我们探索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我们只有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着想,才有可能获得他们的信任,也才可能真正对他有所帮助。这种思想认识是抽象的,会见的工作内容却是具体的。制作会见提纲、核实案卷证据、沟通辩护思路......踏实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职业的尊重。
通过这次学习,我加深了对会见工作的认识,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可以以引导、提问的方式去获取我们认为重要的案件信息;第二次会见可以以聆听的方式去倾听当事人认为重要的案件细节。并且,两次会见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原因是当事人事先并无任何心理准备会见律师,难免在第一次会见中隐瞒或遗漏他所知悉的案件事实。而在短期内了解到更多有关于这个人、这件事的信息,便是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那么我想,既然当事人有一肚子话想对我们说,我们就应该给他说话的机会,这也是一种同理心。
3. 从结论中谈沟通--语言表达
我们作为辩护人,对案件大前提的把握以及对小前提的探索,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法律评价,也就是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给涉案当事人下结论。本次培训中,张旭华主任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提炼总结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具体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培训最初的破冰环节,二是张主任主讲的质证环节。在破冰环节,通过张主任的主持,我内心形成了一种很强烈的代入感,吸引着我去聆听他所说的每一句话,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将辩护观点有效表达的第一步,简言之,我们要具备他人愿意听我们讲述的能力。在张主任主讲的质证环节,他对质证结论用语规范化的总结,让我意识到形式上的专业和内容上的专业,二者缺一不可。换言之,我们要让愿意听我们讲述的人认为我们讲的有道理。案件结论不仅存于判决书,侦查、审查起诉环节都具有作出结论的可能。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力,对我们在各个环节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观点,具有重要意义。
识高手、找差距、补短板、交朋友,这是我想通过此次培训达到的目的。而难能可贵的是,导师们身上散发的专业魅力,让我清楚的了解了自己的内心究竟想要成为什么样的律师。在此,我只能再次感谢老师们的精彩授课,期待下一次的相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