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醉酒驾车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已经广为流传,并深入人心。在刑法的高压态势下,醉酒驾车的人大大减少了,但仍然有不少抱着侥幸心理的人以身试法。虽说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就是拘役(1至6个月)加罚金,看似处罚比较轻,但与之配套的是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也可谓令人难受。更有甚者,对于公职人员或者准公职人员来说,一旦构成犯罪,就意味着要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代价还是非常大的。就拿我们律师来说,如果因醉驾犯罪,除了判刑,吊销驾照,还要吊销律师执照,直接告别职业生涯。所以说,危险驾驶罪对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不容小觑。
为了避免触犯危险驾驶罪,我们很多人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喝酒之后,绝不开车。但仅仅是这样,危险驾驶罪就不会降临到我们头上吗?显然不是,危险驾驶罪不但是要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还要惩治直接促使产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换句话说,既使行为人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要定罪处罚,因此不可大意。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呢?实践中情况可能复杂的多,本文就列举几种典型的情形,以供参考。在此假设酒精血液浓度都达到了构罪的标准
01劝酒的人
甲开车来参加宴会,席间乙明知甲开车而来,仍然不停地劝乙喝酒,甲酒足饭饱后开车回家,半路被交警查获。问:乙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要明确乙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明确乙是否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这种情形中,乙没有教唆甲酒后开车,甲在喝酒后可以选择打车或者叫代驾等方式回家,乙劝酒与甲酒后开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乙也没有为甲酒后开车提供帮助行为,如果乙提供车辆给甲驾驶,或者乙在甲开车途中提供酒水供甲饮用,则乙是帮助犯。所以,乙既不是教唆犯,也不是帮助犯。当然,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他没有义务阻止甲酒后开车。可能有人会较真,乙怎么没有义务阻止?他有劝酒的先行行为。我认为,劝酒只是一种日常生活行为,不会将乙置于危险境地,不构成乙不作为的先行行为,所以乙没有阻止的义务。
02借车的人
甲、乙一起参加宴会,席间甲、乙与众人一起推杯换盏,酒过三巡,不胜酒力的甲准备回家,由于甲的家路途较远,又打不到车。于是,乙仗义把车借给甲,让甲自行开车回家,半路被交警查获。问:乙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乙构成犯罪,即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因为乙明知甲处于醉酒状态,还提供车辆给甲驾驶,乙提供车辆与甲醉酒驾车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如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定: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03同乘的人
甲、乙相约一起吃饭,把酒言欢。饭后酒精上头的乙强烈要求甲开车带自己兜风,甲予以拒绝,并表示喝酒不开车。经过乙的不断劝说,甲的心理防线突破,开车带着乙驰骋在马路上,半路被交警查获。问:乙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乙构成犯罪,即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因为甲本来没有犯意,而是在乙的教唆下才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是教唆犯。还是上述案件,被告人姜某得知自己的岳父病危,因当天已经没有从根河市通往海拉尔的车辆,于是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和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让二人驾驶机动车送自己和妻子张某去海拉尔。法院判定:被告人姜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饮酒,仍教唆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实践中,有律师朋友办理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案。甲、乙同桌饮酒,酒后甲主动提出开车送乙回家,乙建议叫代驾,甲表示自己没醉还能开,乙遂上车。半路乙下车呕吐后,自行回家。甲继续开车,撞到护栏以致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乙是共犯,从而对其也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争议很大,我们认为乙是不构成犯罪的,该案正在办理中。这个案件对乙来说,真是一场无妄之灾。
一般来说,如果涉嫌危险驾驶罪,针对醉酒驾驶者本人,其辩护空间比较小。因为指控其犯罪更多的是客观证据,如当场拦截下的驾驶行为以及酒精血液浓度。而对于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其辩护空间比较大。因为指控其犯罪更多依靠的主观言辞证据,如主观明知或者是否存在教唆行为。因此这类共犯的无罪辩护思路一般有两种:一是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二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辩护。我们刑辩团队前不久承办了一起因借车而触犯的危险驾驶罪,就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办理,最终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