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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徐佳俊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某在自家村山上与邻村村民代某甲因捡松毛问题发生口角,代某甲(手持柴刀)、代某乙(手持菜刀、斧头)追至陈家河村杂姓湾一居民房子后,代某甲、代某乙与等候在此的陈某某(手持洋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冲突中代某甲右胫骨近段并髁间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损伤,代某乙头皮裂伤、胸部闭合性损伤,陈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广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甲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代某乙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争议焦点


1、陈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代某甲右胫骨近段并髁间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是自己跳进田里追打陈某某时摔伤,还是被陈某某用洋镐打伤?



检察院观点


经广水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重新对代某甲受伤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得出意见为,被鉴定人代某甲右胫骨平台骨折由洋镐直接打击无法形成,其从田埂上摔倒时因膝关节内翻自身重力作用于胫骨内侧髁可以形成。因此,检察院认为广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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