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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书说到,老张拿到胜诉判决,兴冲冲跑去执行,半年后等来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理由就一句话: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我给他倒了杯茶,说:"终本不是句号,是逗号。"


那逗号后面,到底写什么?


上回我在文章里埋了个钩子:执行不是只有一条路,追加被执行人、撤销权诉讼、参与分配、拒执罪移送……每一条都是把"死案"救活的可能。


这一篇,我们先讲最常被忽视、也最有可能"起死回生"的一条——扩大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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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扩大执行主体"?




被执行人自己名下没钱,但法律允许你把"跟他有关、本该替他担责"的人,一起拉进执行程序,让他替你还债。



为什么这招是终本案件的"救命稻草"?


因为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老赖"不是真的穷,而是早就把财产挪走了。他名下干干净净,像只洗过的碗;可钱在哪儿?在他背后的股东手里、在前妻名下、在刚被偷偷注销的公司账上、在去世债务人的继承人兜里。


你死盯着他一个人,永远是个穷光蛋;你把网撒开,才摸得到真金白银。


这就是"扩大执行主体"的本质:从追一个人,变成追一张关系网。

 


二、法院不会主动帮你"扩",得你开口



这点和上一篇讲的"执行局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脉相承。


法院能做的:


·你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法院依法走审查、听证、裁定程序

·裁定追加后,对新主体直接采取查封、冻结、限消措施


法院不会主动做的:


·系统不会自动扫描"这个被执行人是不是个公司、股东出资到位了没"

·不会自动发现"他是不是一人公司、公私账户混没混同"

·不会自动把那个偷偷注销公司躲债的股东,拉进执行名单


一个执行法官手里挂着几百个案子。他不是不想管,是他根本不知道该管谁


所以,执行阶段这场游戏,最重要的一次角色升级是:


"等法院查"变成"我指人,法院裁"。


你是原告,你最了解这笔债是怎么发生的,谁在这笔交易里露过面。把"背后那个人"指给法院,是你能做、也必须做的事。



三、哪些人,能被"扩"进来?(你的武器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把能追加的情形写得明明白白。我挑执行实务里最高频的几种,挨个说:


1.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公司欠钱,股东认缴了500万却只实缴50万?或者验资后把钱转走?

→ 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规定第17、18条)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说不清财产独立

自然人独资的公司,股东用公司账户给自己买房买车、公私不分?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20条)


3. 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想"死遁"

欠着债,偷偷办个注销登记,以为公司没了债就黄了?

→ 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规定第21条)


4. 瑕疵股权转让

老股东没实缴完就把股权转给新人,金蝉脱壳?

→ 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仍可追加原股东;受让人知情的,一并担责。(规定第19条)


5. 债务人去世,钱在继承人手里

自然人债务人死了,遗产有人继承了?

→ 可申请变更、追加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为被执行人。(规定第10条)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被执行的是合伙企业?追普通合伙人。是个分公司?追总公司。



四、真实翻盘:三个"扩"出来的案子



案例一:认缴500万只实缴50万

一家公司欠我们客户380万,终本了。我们调取工商内档,发现两股东认缴500万、实缴仅50万,且认缴期限早已届满却未补足。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股东在450万未出资范围内连带。裁定书一下来,账户冻结,钱回来了


案例二:一人公司,公私财产混同

被执行人是个一人有限公司,老板用公司账户给自己还房贷、给家人发"工资"。我们持调查令调出其三年银行流水,证明公私财产高度混同。依据规定第20条,直接否定公司人格,股东连带。一笔"死账"活了


案例三:偷偷注销,股东兜底

公司欠债后,三个股东在诉讼期间悄悄办了注销登记,以为公司"死"了债就消了。我们申请追加注销时的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担责。法官一句话点醒他们:"公司可以注销,责任注销不掉"


这三个案子,没有一个是法院系统自动查出来的。每一个,都是我们主动把"背后那个人"指给了法院。



五、你一个人做,和加律师一起做(对比表)



讲到这儿,你可能会问:追加申请书我自己不能写吗?


能写。但"能写"和"能过",中间差着证据和门道。还是用一张表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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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我在四个环节做了你一个人做不了的事:


第一,对象的"精准定位"。 你看到的是"一家公司",法律要的是"谁该替它还"。中间差着工商内档、验资证明、股权转让记录。我的工作是把这些材料拼成"该追这个人"的证据链。


第二,混同的"证据固定"。 一人公司公私财产混同,不是你说"他公私不分"就行,得有银行流水等报告撑着。我的工作是申请调查令,把生活直觉变成法律证据。


第三,路径的"性价比"选择。 追加股东、另诉确认共同债务——每条路成本、周期、成功率天差地别。我的工作是帮你选那条最适合你案子的,不走冤枉道。


第四,裁定的"说服力"打磨。 追加裁定不是写作文,是写给法官的论证材料。事实怎么排、法条怎么引,直接决定裁不裁。我的工作是让你的申请被采纳,而不是被一句"证据不足"挡回来。



六、终本之后,是把网撒开的时候



我经常跟客户说:终本不是执行的句号,是你换个打法的开始。


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与其干等法院那五年动态复查,不如主动把目光从他一个人,移到他背后那张关系网。股东、继承人、一人公司的老板、偷偷注销的公司……很多你以为"烂了"的案子,其实只是你还没去碰那根线。


扩大执行主体不是魔法,它要求你"看得准人、拿得出证、走得对路"。但只要愿意动手,很多死案就活了。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只要你愿意睁眼去找,欠你的钱没消失,只是挪到了别人兜里——股东、继承人、一人公司的老板,总有一个人在别处替他拿着。




下回预告:


有一种被执行人更"聪明"——他不是没钱,而是把钱"假离婚"转给了前妻、把房"低价"卖给了亲戚。这种"假转移、真逃债",靠追加追不到,得走另一条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下一篇,我们专门拆这招。


你手里的终本案,被执行人是不是个公司?背后股东出资到位了吗?


或者对方是不是"离了个婚、财产就没了"?


来评论区说说,我帮你捋捋。


线索拿不准的,私信发我,咱们一起看看这张网,还能往哪扩。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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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一敏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办理了多起涉案金额上亿元的诈骗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数百起民商事案件,终本案件财产的追回,标的额十几亿破产案件。以其诚恳谦和的执业态度和丰富的法律经验在刑事辩护和重大民商事代理中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良好评价。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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