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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因前期与银行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直接不经诉讼,成为被执行人。部分债务人对于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并不熟悉,本文对其相关内容及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一、

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权文书,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详见司发通[2017]76号文)

2、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承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3、债权文书经公证。

具备上述3点,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情形,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

执行证书


1、执行证书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备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如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执行证书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根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一步,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2)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4)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第二步,公证机构核实债权上提交的资料,并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执行证书。

3、注意事项

在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对于核实方式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为准,当事人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时会指导当事人选择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核实”等核实方式,并将该约定记载在债权文书或其他附件中。公证处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实的,如果有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情形,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对此,债务人或担保人在签订相关债权文件或办理公证时应予以注意,公证办理完毕后对以不知晓相关内容为由提出的异议,均不会对后续的执行产生影响。

三、

债权文书执行被法院受理后的救济


债权文书执行被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可以如何应对呢?

1、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也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2)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3)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2、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但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也规定:“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此,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就债权文书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必然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

总的来说,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具备不经诉讼,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速度快、执行效果好的特点。法院一旦受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则债务人对债务文件相关条款的异议均不影响执行程序。因此,债务人在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债务文件时,除了关注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合同条款外,了解债权文书公证及相关后果也非常有必要。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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