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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一、 司法政策现状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但是,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重点在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了三件《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是没有涉及病毒传播者的赔偿责任问题。

以是否感染病毒为标准,受到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损害的人可以分为感染者和未感染者。不论是感染者还是未感染者都会受到损害。感染者的损害自然不用赘述。未感染者的工作和生活亦会受到影响。比如,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以及由此引发的间接损失等等。因未感染者的受损情形复杂,不在本文分析的范围之内。本文仅分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以下称侵权人)向感染者(以下称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 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以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为内容。在感染新冠肺炎的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最容易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健康权,其次是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受害人根据权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请求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 传播者的过错表现形式

在明确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于法有据之后,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过错是难点。本人认为, 有证据证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携带病毒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一)隐瞒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的;

(二)拒不接受检测、隔离等措施的;

(三)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履行相应行为的;

(四)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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