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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万军律师,昨日受邀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参加第六届靖霖刑辩论坛——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并在第一单元环节,就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

本次论坛有来自全国各地政法实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高校专家学者以及律师行业嘉宾等近300人参加,线上直播累计观看人次达20余万人。

湖北楚尚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万军律师

万军律师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结合实务工作经验,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与到场嘉宾共同探讨:

01毒品犯罪预防中死刑的作用有多大?

毒品犯罪死刑罪名仅占全部死刑罪名的2%,但却包揽了至少1/3的死刑案件,甚至在特定时间和个别地方,毒品犯罪死刑已超过暴力犯罪。因此,关注并研究毒品犯罪的死刑问题对于落实我国的死刑政策有重大意义。然而,死刑的威慑力在毒品犯罪预防中所起的作用有限。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死刑适用作出了诸多限制,全国毒品案件数量却在2016年开始回落,说明并非一定要多判死刑才能实现毒品犯罪预防的目的。

02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否可行?

近年来,部分刑法学者从毒品犯罪不符合死刑的正当性根据、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等角度,提出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主张。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所有的毒品犯罪死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依法从严惩处仍是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主旋律。

03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是否可行?

近年来,主张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成为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尝试推动,遗憾的是最终没有成文。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根据刑法中的从犯、胁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等理论,完全不必判处死刑;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等,确实需要判处死刑的,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实现罚当其罪。因此,当前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是可行的。

04毒品死刑替代措施是否健全?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起到了显著作用,但该制度仅对八种暴力犯罪以及累犯适用,很难适用于毒品犯罪。因此,如果对运输毒品罪废除死刑,在死刑替代性措施方面还需要更大的突破和改变。

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的主办律师邓萱、姚璐、徐佳俊、柳一敏也作为本省律师行业嘉宾参加了本次刑辩论坛活动。

楚尚参会人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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