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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敏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被鄂州市公安局刑拘,涉嫌犯罪金额高达1900多万。某公司是从事石油生意,上游向其出售了燃料油,某公司再出售给下游加工企业,因上游公司燃料油进口受国家管制不能私下售卖,故不能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某公司开具沥青的增值税发票,而下游加工企业因购买的就是燃料油,也因只有燃料油票才能免消费税,只接受燃料油的发票。在此情况下,某公司接收的上游公司开具的沥青发票后,找到鄂州两家公司(专门虚开发票的公司),与其商定由鄂州两家公司向下游公司提供燃料油的发票,从而引发了此案。


侦查机关意见


因侦查机关调取了各个公司之间的交易凭证、银行流水、合同、发票抵扣等各种往来证据,认定本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意见


我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确认了两点信息:一、本案实际是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案件,且上下游所有交易数据都是一一对应;二、虽然鄂州两家公司收到某公司的沥青发票后向下游公司开具的是燃料油的发票,但是某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增值税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的第六章“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本罪的成立应以最终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条件。只有行为实质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但最终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严重侵犯到国家税收权益,该行为不宜认为构成此罪。并列举了从2001年——2024年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一些答复、讲话、公告、案例、最新司法解释等。

二、某公司具有真实的购买燃料油并出售的行为,系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且物品的数量、金额、开票金额一一对应,从客观上来讲某公司没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础。并列举了港口出库单(第三方公司出具)、下游公司入库单、下游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凭证、某公司向上游公司支付凭证、上下游之间的合同等,能够充分地说明是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

三、我认为某公司的行为顶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行为和目的上来看,某公司自始至终只有两个行为两个目的,第一行为是货物买卖行为,即与上游公司、下游公司发生真实的货物买卖;第二行为是与鄂州公司发票买卖;第一目的是倒卖货物赚取差价;第二目的是下游公司需要燃料油的发票,为其购买发票。因为货物的买卖、交易是市场调节的行为合法有效,违法的行为、主观意图只有一个就是找鄂州公司买票给下游公司,后续发生的各种行为都是围绕这一个目的意图进行,只能对其做一次犯罪评价,无论下游卖票公司构成何种犯罪,对本案某公司的行为只能根据其主观意图做一次评价,而不能将其他公司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本案的犯罪行为。

因此,我从买卖增值税发票罪,没有妨碍国家税收管理等角度进行了辩护,结合某公司负责人存在自首、退还全部涉案利润等情节希望能对其取保。


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我的辩护意见,起诉时将罪名变更为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对某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建议判处缓刑。


案件变故


本以为案件顺利到法院,会给某公司负责人判缓刑,但法院在审判阶段对罪名却提出了异议。对此我又重新拟定辩护意见,整理了湖北省及全国关于同类型案件的判例,商务部对于原油、燃料油等进出口、售卖的规定等,还整理了同期同类商品的售卖方式、价格、储运条件等多方面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一些因素,多次与审判长沟通讨论发表我们的意见,最终审判长还是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法院裁判


判某公司构成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某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件启示


案件发生后我们要站在不同的立场分析案件,不能先入为主地带入侦查机关的想法,而是要从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中寻找各种突破点,从而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点,最终看是否能达到变更罪名降低刑期的目的。本案虽历经两年多的时间,但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当事人也提前取保出来,算是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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