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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敏、姜胜男



案情简介


这本来是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代理原告起诉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该公司因债务问题已处于失信状态,明面上毫无执行力。在起诉之前我方调取了某公司所有股东的出资情况,发现所有股东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有部分股东受让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份。在此背景下,我们将某公司及其股东全部列为被告,请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未出资股权的股东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等。因原告与某公司类似的案件有2个,我们分别在汉阳与东湖高新区法院立案,汉阳起诉金额是几十万,东湖高新起诉金额是300多万。


一审判决


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及结算能清晰的反映出被告公司欠付的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但是两起案件中具体的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的不一致。汉阳法院认为被告本金已经支付完毕,现下经济环境不景气,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将利息下调,同时判决了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东湖高新法院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令我们大为吃惊。


二审上诉观点


虽然东湖高新的案件合同中约定了“若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乙方不能支付的情况,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利息”,但查明建设单位不仅支付了7个多亿的工程款(原告的材料款不过几千万),且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多次就本息进行过对账。我们上诉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的约定;其次,因建设单位未付款导致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不仅没有证据支撑也与建设单位实际已支付高额工程款不符;第三,同一地区内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东湖高新的判决与汉阳法院的判决完全不一致,尤其在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


二审转折


二审中我方提交了汉阳法院的判决,主要想通过汉阳法院的判决来证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要求被告提交股东已经实际出资的出资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被告二审中也是突然提交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各个股东实际出资。我们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严重存疑,怀疑被告存在实缴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故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告履行出资的流水。果然不出我们所料,被告利用50万转入公司,再转到第三方公司,出现几十次倒流水的情形,而且转入转出基本是同一时刻发生。通过这一重大发现,我们找到二审法官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法院并未认定被告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也成了我们这个案件的转折点。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依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将利息下调支持了我方143万多的利息,并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我们逆风翻盘!取得胜利!


案件启示


有时一审判决虽然出现了不好的结果,但如果真的存在事实错误,二审我们也应当极力争取,而不是单纯地把二审当作一个程序性事件,要像对待一审一样,竭尽全力而为。对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更要充分考虑多种可能性,随时提出疑问。就像本案被告公司已经被限高了数十次,怎么可能突然多出2000多万的资金用来出资,被告的银行账户肯定是被查封的状态若有资金进入肯定会被冻结,被告怎么可能将2000多万的资金以出资的形式转入被告账户,显然不符合常理。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申请了调查令最终发现被告重复倒流水的行为,从而致使法院否认了股东实缴出资的行为。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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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于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为主,主导、参与代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大额应收账款清收的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民商事诉讼等方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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