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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肖遥律师、见习律师朱宏利

2020年4月,刘大爷从王阿姨处租了一间门面房用于经营干洗店,俩人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书面租赁合同,租金为8000元/月,按季支付。后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刘大爷于2020年6月将门面转租给了开包子铺的小张,俩人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书面租赁合同,租金为10000元/月,按年支付。


包子铺开张后生意兴隆,吸引了附近不少居民每天排队购买,其中就有王阿姨。但后来,刘大爷由于投资失败,自2021年4月起便没有向王阿姨交租,王阿姨只好去去门店询问情况,小张听说后也很吃惊,表示自己一直如约交租,并且已经将租金交至2021年6月,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俩人这一合计才得知,原来问题出在刘大爷,于是小张向王阿姨提出想买下这间门面房。王阿姨在询问了刘大爷是否愿意购买门面后,和小张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了一个月,刘大爷向王阿姨补交了拖欠的租金,并要求小张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小张却心想这间门面已经属于自己,没必要继续交租,予以拒绝。刘大爷一怒之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交纳租金。小张到底该交还是不该交?

焦点问题

转租是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形,那么当次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后,是否还应当继续向转租的承租人支付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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