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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玥

长期以来,受我国司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时,往往容易忽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导致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人参加诉讼,做出不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体权利。本人近期代理的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就出现了监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相互配合取得监护权,后利用监护人身份“合法”侵占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况。


案情简介


李某(父亲)与王某(母亲)育有两女,李大某(姐姐)、李小某(妹妹)。自2013年起,王某因患阿尔兹海默症,逐渐丧失意思表示能力,其日常生活均由李某照顾。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李大某瞒着李小某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成为王某的监护人。起诉时,李大某未如实向法院告知王某有两个女儿的事实,其申请由李大某之子即王某的外孙姚某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庭审时,法院才得知王某还有另外一位女儿李小某,但法院并未中止审理,而是在庭审结束后才向李小某告知关于李大某起诉的相关情况。李小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李大某有损害王某身体健康及财产权益的行为,不宜成为监护人,但法院最终认定了姚某诉讼代理人身份,并支持了李大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王某的外孙姚某,能否作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代表王某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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