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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公司解散清算时遗漏公司财产未处置,股东该如何主张权利?对此,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一起真实案例的解析,对此类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A机关下设企业的员工。90年代初期,张某顺应“下海潮”租赁B公司的房屋用于食品销售。双方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3万元。

1998年,B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该房屋,张某与A机关下设企业决定分别出资3万元、27万元共同购买。因B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对张某产生违约金3万元,双方遂将违约金与张某应付的购房款进行了抵消。
为便于经营管理,张某与A机关下设企业共同成立C公司。其中,A机关下设企业仅出资,不登记为股东,张某登记为100%持股股东。此后,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C公司名下。
2004年,A机关下设企业进行改制,张某被买断工龄。双方对C公司进行了解散清算,但未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房屋仍登记在C公司名下。2019年,张某将A机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对涉案房屋享有10%的所有权。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A机关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3、C公司注销后,如尚有未分配的财产该怎么处理;4、张某是否支付了购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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