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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刑事案件里面,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只有三成左右。在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及认罪认罚叠加的情况下,这个比例恐怕更低。


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家属不愿意委托辩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嫌律师费贵。有的认为找律师不如找关系。还有的认为辩护就是态度不好,辩护就是狡辩,越辩护判得越重。笔者今天要澄清的就是“辩护就是态度不好”这个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观念误区。这个误区不仅存在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思维里,更根深蒂固于普通老百姓脑中。


辩护从古罗马起源到现在经历了怎样波澜壮阔的历史,笔者就不谈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私下交流,或者自行查阅资料。笔者今天想说的是到底什么是辩护,以及国家法律对辩护的态度,解开大家的误区。


首先,什么是辩护?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对被指控的事项进行申辩和解释。比如,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这就是允许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表现。


其次,法律对辩护的态度,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对辩护的态度。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就旗帜鲜明地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改革开放后,重新制定的宪法继续保留了这样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大胆地行使辩护权,是对宪法的尊崇和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绝对不是一件羞于启齿,难于行动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所以,不管是确实犯罪的人,还是被冤枉的人,都应当光明正大地行使辩护权。对于确实犯罪了的人,辩护就是说出自己有哪些情有可原的地方,为什么自己罪不至死或者不至于这么严重。对于没有犯罪的人来说,辩护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来说明自己没有犯罪,你们搞错人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八个字深入人心。但是,它必须以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来说,放弃辩护,坦白从宽就是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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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2021年评定)

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办理的无罪(含按照无罪处理)以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主要有:

2017年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获国家赔偿)、2017年某职务侵占案(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更重的诈骗罪,提起公诉和判决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并适用缓刑)、2017年某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的罪名为伪造身份证件、合同诈骗二罪,判决按照合同诈骗一罪处理)、2018年某职务侵占案(二审改判无罪)、2018年某故意杀人案(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2019年某敲诈勒索案(经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罪释放)、2019年某开设赌场案(批准逮捕之后撤回起诉)、2020年某故意伤害案(认定正当防卫,获国家赔偿)、2022年某帮信案(相对不起诉)、2022年某故意伤害案(宣告无罪,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1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之一)、2023年某帮信案(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判决“实报实销”)、2024年某抢劫案(不批准逮捕之后终止侦查)、2024年某非法拘禁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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