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行内人称之为《昆明会议纪要》。如获至宝的律师们纷纷转发朋友圈,办理毒品案件终于又有了新的参考依据!然而,比《昆明会议纪要》的内容本身更火的却是印发通知里面“不得在媒体上刊登”这个八个字。这八个字好像刺痛了律师们的神经。作为在野法曹,律师们苦内部文件久矣。
一方面,《昆明会议纪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不再适用,即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废止了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另一方面,《昆明会议纪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毒品案件审判的十二个问题填充了某些法律漏洞,解决了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攸关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作为各级法院的重要裁判参考。因此,这类会议纪要已经不仅仅是对审判行为的内部约束,而是已经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等合法权益,对外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文所讨论的会议纪要也特指此类会议纪要。如此重要的司法公文却不得在媒体上刊登,令人匪夷所思。


一、会议纪要具有较强约束力

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不违背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的前提下,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解释。[1][2]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3]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实践来看,会议纪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九批、第十批废止决定里,就明确废止了3个会议纪要。[4][5]
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但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会议纪要时,都会在通知中注明“参照执行”或者“遵照执行”。甚至就某个会议纪要的具体条文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作出过答复。[7][8]
由于各级法院有遵守最高审判机关司法文件的“路径依赖”以及法官防范自身风险的考虑等多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约束力。[9]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决定,对与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不符的指导性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10]


二、不应当限制会议纪要的公开方式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等“铸刑鼎”等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作状态和由此产生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11]公布成文法的传统在后续的朝代更替中被保留下来。公元前450元至公元前449年,为防止贵族滥用司法权,古罗马制定了成文法,并公布在罗马广场的十二块大板上,即“十二铜表法”。[12]毕竟,“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1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此处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必然包括会议纪要在内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力度,就不能全面、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2018年5月16日,最高行政机关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没有理由不像国务院一样严格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如果不允许在媒体上刊登,势必大幅度缩小它的公众知晓范围。那么依据该会议纪要进行裁判说理,就不能令人信服,依据该会议纪要作出的定罪量刑判决,就难以被人接受。
在司法实践中,因会议纪要不公开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已经出现。比如,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中铁公司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作为其上诉依据,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14]然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来看,[15]这份会议纪要确实是存在的,只是很神秘,不知道哪一个是官方版本。这就是会议纪要不正式公开导致的后果。

媒体作为是传播信息的媒介,如今早已不仅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还包括各类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的网络新媒体。笔者获悉《昆明会议纪要》的渠道就是微信朋友圈。由于印发通知提出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的要求,笔者倒希望此处引用的《昆明会议纪要》是虚假版本,真希望官方版本里面没有这八个字。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二条。

[2]《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2014年4月)。

[9]参见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第147-150页。

[10]《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

[11]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50页。

[12]参见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丁玫勘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3]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1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

[15]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21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作者介绍
暂无数据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