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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下午,楚尚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大会议室开展了第六期内部交流学习。本次活动以万军律师团队办理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案件为契机,由万军律师主讲庭审发问、质证和辩论技巧,南红豆律师分享大数量案卷的阅卷技巧,姚璐律师分享“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交流活动由邓萱律师主持,张靓主任和付凤鸣书记参与了本次交流。

(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万军律师)


发问


万军律师指出在发问环节经常存在“诱导型发问”、“漫无目的型发问”、“互相伤害型发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发问效果,无法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对于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何交叉发问、如何设计问题、如何针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发问这三个难点问题,万军律师一一作出了解答。

01

如何“交叉发问”。万军律师认为,辩护人要提高在庭审中获取关键信息的敏锐程度,比如各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的异议、阐述的上诉理由、回答公诉人和其本人辩护人问题的过程,往往囊括了案件的关键信息和细节,可以帮助辩护人全面把握同案被告人的观点和立场,在对其发问时深挖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及情节,达到还原案件事实,特别是将有利情节客观呈现于法庭的目的。

02

如何“设计问题”。万军律师认为,辩护人发问需要具备内在逻辑,发问的具体内容和顺序体现了律师的智慧与水平,问题设计不好,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一般可以从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客观事实入手,一步一步让被告人顺理成章地还原客观事实,如果不讲逻辑发问混乱,会让回答者无所适从,最终影响发问的效果。

03

如何“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发问”。万军律师指出,虽然很多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原因选择认罪认罚,但对于某些案件事实,其内心可能还是存在不同的想法,所以辩护人首先不能放弃对这部分被告人的发问,但在发问时要把握好问的方式和程度,达到还原客观事实的目的即可,不能影响这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

质证


万军律师认为,质证环节存在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没有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以及“在质证阶段发表辩护意见”,从而被法官打断,无法完整地展现质证意见。所以,在此环节要以总体辩护观点为中心,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注意详略得当、精准表达。

辩论


万军律师认为,辩护人切忌照本宣科地读辩护词,这种辩护无法有效地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相结合,容易忽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缺乏针对性。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一定要多提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这样才能抓住听众的耳朵,取得更好的现场辩护效果。同时,发表辩护意见要跳出案件本身,具有大局观,比如从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去分析,或者阐述整个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是否存在问题等。发表辩护意见要注重常识、常理、常情,努力触及人心底最柔软的地方来引起共鸣。


同时,万军律师还指出,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除了补充第一轮辩护未表达的观点,还需要对公诉人公诉意见、答辩意见中的漏洞进行反驳,以达到观点分明、焦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目的。


(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  姚璐律师)


姚璐律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套路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解决方法。

1

入罪逻辑不恰当,“套路贷”并非刑法概念,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套路贷”意见直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套路贷”,并由“套路贷”直接认定为犯罪,这是整个入罪逻辑的错误,割裂了犯罪构成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

没有区分高利贷和“套路贷”之间的关系,直接将民间借贷过程中的高利贷行为认定为“套路贷”,将收取“砍头息”和手续费等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对“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断章取义,导致对“套路贷”这一犯罪事实的认定本身存在问题。


针对上述三个疑难问题,姚璐律师指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在详细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清晰的出罪逻辑,尤其是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要有结构和框架,可以先从否定“套路贷”的整体事实入手,再对入罪逻辑的不当之处进行评判,最后针对个罪和具体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的观点。


姚璐律师还指出在“套路贷”案件中,往往存在因为认定了“套路贷”行为而直接被认定为恶势力的问题,辩护人一定要结合恶势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对案件事实进行比较分析。

(刑事法律事务部  南红豆律师)


本案共有将近1000本案卷材料,是楚尚建所以来代理的案卷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南红豆律师主要分享了大数量案卷的阅卷技巧。


首先,制作案卷目录依然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有利于团队成员之间进行有效的分工和合作。


其次,针对大量的案卷材料,可以通过表格形式提炼个案卷的重点内容,这对于统计个案情况,理清整个案件事实,形成辩护意见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最后,南红豆律师指出,无论什么样的阅卷方法都只能帮助律师去抓住重点以及便利使用案卷材料证据,实质性阅卷仍然是阅卷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阅卷没有捷径可走。

在交流活动中,其他律师也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互动讨论,如对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复杂案卷的阅卷重点”等问题。整个交流活动持续三个多小时,参会律师都踊跃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毫无保留地分享了自己的经验,气氛极其热烈,大家都表示收获颇丰,深受启发,期待能够共同进步,提升刑辩技能。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张靓律师)


最后,张靓主任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指出从办理刑事案件的层面来讲,通过此种形式的案件复盘交流,可以有效提炼出案件办理的共性经验,并找出办案过程中的不足,对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作用明显。从律所层面来讲,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很多交叉的地方,共同讨论有助于彼此厘清观点,打开视野,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张靓主任还鼓励律所各团队经常举办跨部门的交流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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