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法学学士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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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1、李某某诈骗、盗窃案,最终只认定盗窃罪,减少5年刑期,判处7个月。
2、黄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以上,判处6年,减少4年刑期。
3、易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以上,判处4年6个月,减少5年6个月刑期。
4、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案,一审判处7年4个月,本团队代理后,判处2年4个月,减少5年刑期。
5、黎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二次开庭后判处13个月。
6、宋某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判3缓4,减少4年刑期。
7、周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判3缓3,减少2年刑期。
8、杨某某贩卖毒品案,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
9、陈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构成犯罪。
10、王某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
11、黄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2、叶某某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3、李某某串通投标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武汉市洪山区律师行业“党员突击队”成员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