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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下午,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为主题的第六期楚尚讲堂,邀请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谷峰律师,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川阳律师,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陈广洲律师作为特邀嘉宾进行了分享。楚尚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万军律师,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邓萱律师,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姚璐律师也在本次活动中发言。


合影留念


本次讲堂由楚尚律所执行主任周阳主持,来自各个律所的30余名律师共同参与了现场讨论,分享嘉宾就认罪认罚制度运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给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办案经验,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周阳主任


谷峰律师首先结合官方资料,分析了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3个特点。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了85%,量刑采纳率接近95%。


结合上述趋势,谷峰律师认为应当区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问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基本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彰显司法公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为了盲目追求认罪认罚从宽而忽视案件质量的情况出现。


同时,谷峰律师以其曾经办理的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享了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牢牢把握认罪认罚协商时机的宝贵经验。他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如发现不能做无罪辩护的,便可以考虑认罪认罚。此时辩护人需要厘清本案的量刑可以分为几个档次,并结合案件情况尽力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上的一致;在起诉阶段,可以抓住庭前会议和庭审的机会,通过对案件证据、犯罪事实上的积极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诚可贵,效率价更高。若为正义故,二者皆可抛”,谷峰律师最后以一首诙谐的五言诗表明了其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态度,他认为作为辩护人,应该牢记自身的职责,积极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并鼓励青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底线,勇于并敢于维护自身的辩护权。


谷峰律师


郭川阳律师阐述了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下,办案机关能基本遵守刑事证据法律规范以及刑事案件无罪比例极低的客观事实。他认为在这种环境和前提下,认罪认罚有其生长的空间和土壤,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示了肯定。但是,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进,在该制度过程中“辩护律师如何定位?”已经成为困扰许多辩护人的一大难题。郭律师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现实情况分析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侦查阶段沟通难。认罪认罚的过程始于侦查阶段,但这一阶段辩护人对于案件情况的了解来源较窄,无法准确判断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沟通认罪认罚较为困难;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虽然辩护人在此阶段已经可以通过阅卷及会见全面了解案情,但审查起诉的时间通常较为紧迫,辩护人是否有时间充分投入案件,能不能找到恰当的辩点,如何说服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达成量刑协商等都存在一定问题;三是审判阶段律师能否行使独立辩护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上述三个阶段的难点问题,郭川阳律师给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搜集犯罪事实的相关信息后,综合会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的情况等来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尽早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二是要将审查起诉阶段当做认罪认罚过程的主要阶段,通过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疑点等角度,判断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并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协商,且一定要提交书面意见。三是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应做的辩护不是对犯罪事实的“否认”,而是对犯罪事实的“修正”,辩护人要注意从证据适用的角度尽量还原案件事实。


最后,郭川阳律师还提出了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辩护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来计算刑期,给出的刑期范围要精确,并以此来作为沟通量刑的标准和基础;第二,即使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仍然要做细致地辩护,以避免法院对量刑建议的不认可。


郭川阳律师


陈广洲律师以其亲历的各类刑事案件为例,重点分享了“如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的难点和争议问题”两个部分的内容。


他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判断是否应当认罪一般说来难度小于“认罚”环节中量刑的协商。辩护人在拿到全部卷宗,全面了解案情之后,应尽快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和量刑区间作出判断。


同时,陈广洲律师以八个生动的案例,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律师认为不构成该罪;量刑建议律师接受,但被告人无法接受;律师要求行使独立辩护权;打破和检察官的沟通僵局;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对部分事实认可,部分事实不认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推翻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中的可操作空间有哪些八类难点和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分享。陈广洲律师认为,无论办理的案件是否认罪认罚,辩护人要通过认真、仔细的阅卷工作,对案件研究透彻是刑事辩护的前提和关键。


陈广洲律师


姚璐律师以认罪认罚案件中“当我们在谈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谈什么?”为题进行了分享。


她认为,我们经常提及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问题,实际上比较多地集中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协商”的过程中,而之所以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会产生诸多疑惑,可以从立法思路的表层原因和系统性冲突的深层原因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表层原因来看,立法者对认罪认罚后的从宽结果是何种性质的态度一直不明确,且“协商”的行为和认罪认罚制度中相关制度的设计存在矛盾和冲突。从深层原因来看,“协商”这一行为和我国刑事司法理论模型是相矛盾的,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显意味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我们追求的是案件的真相,这与“协商”行为中以牺牲部分真相换取效率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因此,姚璐律师提出了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想能够有效协商,则在办理案件时需本着帮助办案机关“查明真相”的目的,从自首、坦白等法定的量刑情节上,案件有无遗漏;在犯罪事实和证据上,案件是否存在问题两个方面去把握,以争取最大的量刑幅度。


姚璐律师


邓萱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为大家提炼出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思维模型——《认罪认罚中的决策思维》。她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不同角度,阐述了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如何决策?”、“辩护人如何帮助被告人决策?”这两个问题。


她指出,影响被告人决策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认罪不认罚的后果;二是在从宽的前提下,到底能获得多大的优惠幅度。因此,被告人之所以难以决策,一方面因为缺乏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是量刑建议存在的结果不确定性。


邓萱律师认为,决策实际上就是一种选择,而我们在做选择的过程中,其核心要素是概率。因此在被告人难以决策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通过概率分析来帮助被告决策。


同时,邓萱律师还以组织卖淫罪和非法经营罪为例,分享了不同诉讼阶段的概率分析方法,并提出了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案件中有无被害人、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等情况进行概率分析,来帮助被告人决策。



邓萱律师


万军律师在本次活动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谈到三个问题:


一是认罪认罚不是新生事物,是以往刑事诉讼中认罪程序的发展和延续,但其存在四个方面的新变化:第一,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需要被告人签字确认,律师签字见证;第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第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第四,被告人以不上诉为原则,上诉为例外。针对这些新变化带来的被告人认罪不认罚、认轻罪不认重罪、公诉机关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上诉极有可能被抗诉等7个方面的新问题,万军律师分享了他的应对方法。


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万军律师对于有人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不大”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如律师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对于被告人是否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给出专业意见。再如,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以给予被告人高质量的陪伴;在不同诉讼阶段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案件认定具有重大问题时,律师辩护还能实现纠错功能,等等。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应当注意的问题。如开庭审理时,做无罪辩护要相当慎重;在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效果的前提下,要找准辩点等。


万军律师


针对嘉宾的精彩分享,以及与会律师的深入交流,楚尚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涛律师做了总结发言。刘涛律师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制度存在重大区别。此外,认罪认罚制度没有改变审判权为法院专属,定罪量刑仍然由法院决定;没有改变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改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更加考验辩护律师的智慧和业务水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捡到了便宜还是掉进了大坑”,与辩护律师的专业判断密不可分。最后,刘涛律师表示,楚尚讲堂后续将有更多精彩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支持!

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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